
方一腾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基础,执业以来,先后在北斗鼎铭(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等国内综合性大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这些经历使其在法律实务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擅长民商事诉讼及法律顾问案件,现作为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华传媒大酒店法律顾问,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协办律师为原告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圣博华康城市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励凌峰、徐雁合同纠纷案,提供法律服务。
• 王兆兰诉刘步存、王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方律师作为王瑛代理人,案件在二审中成功改判胜诉。案件中,原告王兆兰主张其配偶刘步存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770万元转给被告王瑛,要求返还。然而,通过详细的法庭调查和证据分析,方律师发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在案件的二审中,方律师首先指出刘步存与王瑛之间存在合伙经营酒店的事实,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合伙关系。通过历年酒店账目审核证明和双方签订的协议,方律师成功证明了770万元转账的合法性。其次,论证了王兆兰对刘步存的投资行为是知情的,因此不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通过庭审中刘步存的陈述和相关证据,揭示了王兆兰对资金用途的知情权和合理怀疑其与刘步存串通虚构转款中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的可能性。 最后,方律师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77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兆兰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刘步存个人借款所得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方律师阐述了刘步存出资行为系因合伙产生,王瑛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王兆兰无权要求王瑛返还。通过上述论点的有力论证,二审法院采纳了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改判,为客户王瑛赢得了胜诉。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方律师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水平,也展现了方律师为客户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