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投资人要求回购,需考虑这些条件
2023-05-19

案情简介
2015年,投资方隽盛公司(乙方)与中宝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胡跃华、宋勤芳(甲方)签署《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股权投资及对赌回购事宜。补充协议约定:“2016年6月30日前中宝公司成功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乙方可以选择在转让系统中退出或继续持有;如若中宝科技不能在此时间前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投资额的同等数额价款并加10%年回报率向乙方购回乙方所持有全部股权,保证乙方顺利退出不受损失。”

2015年8月3日,隽盛公司向中宝公司转账1,800万元,备注:投资款。2015年10月15日,隽盛公司向中宝公司转账300万元,备注:投资款。2015年11月2日,隽盛公司登记为中宝公司股东,持有股权700万股。

2016年8月9日,中宝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017年间,隽盛公司以中宝公司业绩亏损、基金投资者要求收回资金为由,与中宝公司股东胡跃华商议回购事宜,胡跃华最终完成300万股的回购。

2018年(挂牌后约2年),隽盛公司向胡跃华、宋勤芳提起诉讼,因中宝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新三板挂牌事宜,要求胡跃华、宋勤芳回购隽盛公司持有的中宝公司股权。

(案件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胡跃华、宋勤芳与上海隽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再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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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要点在于,回购条件是否成就;以及隽盛公司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是否超出合理期限。本案中,一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是截然相反。一二审法院与再审法院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对2017年胡跃华最终完成300万股的回购的性质认定上,该2017年的回购到底是隽盛公司基于对赌协议约定的回购条款行使回购权的行为,还是各方新的合意行为,与对赌协议的回购权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隽盛公司有权行使回购权,主要理由如下:《补充协议》明确了中宝公司不能在规定时间挂牌,隽盛公司即享有要求回购的权利。该协议中并未载明该权利因中宝公司之后挂牌而丧失;隽盛公司在2016年12月通过微信向胡跃华主张回购,且2017年已经成功处理300万股的回购事宜;从沟通情况来看,胡跃华对隽盛公司要求回购股权的事宜是知晓的,且从未作出否定的意思表示,甚至陈某和胡跃华还沟通草拟回购协议。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对赌协议中回购条款合法有效,且中宝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挂牌,回购条件已经成就;隽盛公司2017年的回购,认定为隽盛公司行使对赌协议的回购权利具有高度盖然性。胡跃华、宋勤芳主张中宝公司已经上市,隽盛公司主张回购超出合理期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审法院认为:
1. 胡跃华、宋勤芳不能证明涉案回购条款本身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情形或者违反挂牌公司监管禁止性规定,故涉案回购条款在中宝公司挂牌后的存续并不构成对证券市场公序良俗的违反。至于涉案回购条款的信息披露问题,系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范畴,由此可能产生相关主体接受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责任后果,并不影响回购条款本身的效力。

2. 涉案回购条款所涉股权回购请求权系附条件请求权,其行权条件包括“2016年6月30日”与“不能挂牌”两个要素,其行权期限应受其行权条件持续时间的限制。中宝公司未于2016年6月30日挂牌时,涉案回购条款约定之股权回购条件已成就,隽盛公司有权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但中宝公司在延期一个多月后挂牌,未造成隽盛公司实际损失,隽盛公司投资中宝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涉案回购条款中“不能挂牌”这一行权条件已消失。故至中宝公司挂牌时,隽盛公司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即丧失,其通过本案诉讼提出涉案400万股中宝公司股份的回购请求,明显超过合理行权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3. 关于一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度300万股收购事宜,再审法院根据各方提供的明确资料认定,并非依据对赌协议的回购权项下的回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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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旨
1. 对赌协议涉及的回购条款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法定无效情形或者违反挂牌公司监管禁止性规定,回购条款在公司挂牌后的存续并不构成对证券市场公序良俗的违反。

2. 回购条款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系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范畴,由此可能产生相关主体接受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等责任后果,并不影响回购条款本身的效力。

3. 对赌协议将特定时间前的挂牌事宜约定为对赌条件,其行权期限应受其行权条件持续时间的限制。若目标公司延期挂牌,且在延期期间投资方未提出回购要求,在最终挂牌后,目标公司是否仍有回购请求权,应结合多种情况判定。若迟延挂牌行为未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投资人投资中宝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实现,涉案回购条款中“不能挂牌”这一行权条件已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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