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禹婷
导语: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虽一字之差,却关乎生死。当案件已走完一审、二审,被告人均被判处极刑,死刑复核便成了“最后的救命稻草”。在这道最窄的生门之前,律师如何破局?今天笔者分享的这起案例,或许能给所有刑事律师和当事人带来启示。

案情回顾:绝境中的转机
被告人农某、陈某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人提出上诉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案件进入死刑复核阶段,这是被告人最后的救济程序,一旦核准,将面临不可逆转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农某绰号“标哥”,壮族,初中文化,农民;陈某绰号“老表”,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二人均因贩卖、运输毒品,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后一直在押。
一审、二审均认定二人贩卖、运输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农某、陈某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突破口
死刑复核期间,笔者受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陈某的辩护律师。
面对一审、二审均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利局面,经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深入研究案情后精准锁定案件突破点:陈某具有坦白及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程序中,笔者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听取其辩解与诉求,在此基础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原判对陈某量刑不当、应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核心辩点在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同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二审判决未能充分考量上述法定从轻情节,对陈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失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
经全面审查,最高法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对农某判处死刑适当,但对陈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刑核×号刑事判决:
一、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琼刑终×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农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二、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琼刑终×号刑事裁定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琼01刑初×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三、被告人陈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办案手记
死刑复核,不是“走形式”,死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一字之差,却是生死之别!
在死刑复核这一被告人最后救济程序中,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判断和专业的辩护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改判结果,为陈某赢得了生的权利。
本案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在死刑案件中的独特价值:专业的律师介入、精准的辩点锁定、有效的意见表达,能够在最危急关头为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
同时,本案也彰显了我国严格适用死刑、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理念——对于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即便在死刑复核阶段,仍有机会获得公正的量刑评价,律师用专业为生命续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