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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中的违约金裁判规则
2023-06-19

对赌协议约定,大股东有义务在限定时间内按照投资本金及特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回购利息之和作为对价承担回购责任。同时,若大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间承担回购责任,则应当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罚息、资金占用费等。本文中,笔者将就对赌协议中的违约金裁判规则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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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原告盛世聚浦合伙与被告时空汽车公司(老股东)、时空能源公司(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因时空能源公司100%股权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被某公司收购,盛世聚浦合伙有权要求时空汽车公司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回购款为投资本金与8%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补充协议》约定:时空汽车公司支付回购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向盛世聚浦合伙支付违约金。

同时,时空汽车公司承诺时空能源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8亿元、2.4亿元和3亿元,若未达到前述承诺,则时空汽车公司应对盛世聚浦合伙进行现金补偿。时空汽车公司应在时空能源公司相关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盛世聚浦合伙的补偿。如果时空汽车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完成补偿,每逾期一日,应向盛世聚浦合伙支付全部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020年,时空能源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对赌事项,盛世聚浦合伙诉请支付股权回购权及违约金、现金补偿款及违约金。时空汽车公司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进行抗辩,法院认为回购条款下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显然过高,酌定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该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认为现金补偿款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并不存在明显过高的情形。

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相当于36%的年利率,再加上原来8%的回购利率,合计利率已经达到44%;即使从民间借贷的角度,也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利率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利率偏高,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减。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相当于18%的年利率,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万分之五的标准并不存在明显过高的情形,并未调减该部分利率。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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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首先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的具体标准
关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第二十九条及《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司法界一般以此为标准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但是就对赌协议而言,义务人未如期支付回购款、业绩补偿款等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本身就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高于损失的30%就没有比较基础。所以在判断违约金规定是否过高的时候,多数法院考虑到对赌协议中投资人资金的投资属性,参考民间借贷的最高利息标准来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进行调整时,理论上说应该调整到法律允许的最高点。如认为投资收益和违约金之和高于投资本金的24%/年是“过高”的,应将投资收益和违约金之和调整到投资额的24%/年;如认为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和违约金之和高于按照投资本金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收益是过高的,应将其调整为“投资本金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收益”。但实际调整时,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也可能调整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

相关规则摘录如下: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条:【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修订前的规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于2015年8月发布,2020年8月修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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