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范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2013年范XX通过发布招聘启事结识了武XX。武XX系某大学材料专业研究生,正好有兼职需要。一来二去,范XX与武XX发展成情人关系并非法同居了。
2017年11月初,范XX的妻子李XX通过多种渠道,痛苦地确认了丈夫范XX与武XX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李XX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范XX出轨,经她反复质询,范XX也无奈地承认了其与武XX已保持了长达4年多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痛不欲生之余,李XX冷静地对 4 年期间范XX与武XX的来往账目进行了查询,气愤地发现丈夫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高达20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赠与了武XX。
案件审理情况
2018 年 4 月,李XX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被告是武XX、范XX两人。诉状中说,2013 年 10 月起,范XX与武XX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现可查明在此期间,范XX转账赠与武XX的钱款共计 222.7 万元。李XX指出,范XX与武XX的行为破坏了她的家庭,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有损公序良俗,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范XX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无效;判令武XX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222.7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三方对范XX转账给武XX的事实没有太大争议,但范XX和武XX均否认这是无偿赠与。武XX提出其经常帮助范XX或范XX的公司购物,并就此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武XX还提出,其和武XX合作,转账的款项系武XX支付给其的合作费用。
范XX在庭审中站在了武XX这一边,表示不同意李XX的请求,并辩称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未与李XX商量便陆续将婚后赚的200余万元转给了武XX,但其与武XX是工作上的合作关系。给武XX转的钱是4年的工资和奖励,工资每个月 2 万余元。因为武XX是学生,无法签劳动合同,才以个人名义向她发工资。
判决结果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29 日依法判决如下:确认范XX 2013年12月 13 日 至 2017 年 10 月 19 日期间向武XX转款 202 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武XX于本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 李XX返还 202 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