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税收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呈现隐蔽化、链条化特征。为应对这一挑战,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等八部门启动专项治理行动,通过跨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本文以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侦破的“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利用虚假软件资质骗取税收优惠、虚开发票的违法模式,揭示其法律风险与监管漏洞。该案不仅暴露出政策执行中的关键问题,更彰显了联合执法机制在涉税犯罪治理中的实效性,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案件情况
纳税主体李某控制深圳市创宜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宜隆公司”)后,非法购买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票量激增,对外以“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向下游进出口货物公司开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近1000份,涉及金额达8000多万元,同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费优惠政策,实际增值税税负3%,共取得退税700多万元。下游企业获得“软件”税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二、稽查情况
稽查局通过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移送的线索,发现创宜隆公司下游的企业软件进项高达94%,但成本申报列支里没有硬件设备、水电、工资薪金等支出项,下游企业可能存在虚假生产情况。稽查局顺藤摸瓜调查上游开票企业,即创宜隆公司,发现其近两年通过软件产品销售退回增值税费700多万元。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
创宜隆公司成本数据显示,水电费、工资薪金支出偏少,且无软件开发人员。
对公账户银行流水中,仅收取货款3000多万元,但却开票8000多万元,存在大额货款未收取情况。
对于部分已收取货款,扣除一定费用后,剩余款项回流至下游企业。
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虚假,联系不到该企业。
该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非自主开发或生产取得,而是非法取得。在非法取得后,开票量激增。
通过以上调查结果,可推断出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伪造业务方式虚开发票,从中收取“开票费”牟利的违法业务模式。
三、处理结果
2023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八部门开始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本次稽查局和公安依托八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联合办案,最终锁定李某、下游公司中的团伙人员一并收网。在税务处理层面,追缴创宜隆公司“即征即退”增值税700多万,并加收滞纳金。在刑事处理层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交公安依法提起公诉。
四、本案涉及的基础法律问题
· 销售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实际税负3%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结语
该案件是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从法律视角看,其意义不仅在于追回巨额税款、惩治违法犯罪,更在于通过案件剖析明确了“自行开发”等政策要件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定性提供了裁判指引。未来,随着税收监管技术的升级与政策的精细化调整,“以数治税”将进一步提升风险预警能力,而企业唯有坚守合规底线、回归经营实质,方能在法治框架下行稳致远。税收秩序的维护需要执法者的铁腕、政策的智慧,更需要全社会对法治的敬畏与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