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邦盛研究|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体系及合规应对(下)
2024-12-31

上篇中笔者主要就美国经济制裁的相关立法、主管机构、制裁手段、制裁清单等方面对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体系进行了介绍,下篇中,笔者将着重分析结合50%规则和次级制裁,对企业违反美国制裁法律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应对建议。



01 基于50%原则的制裁风险


根据OFAC于2014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资产和资产利益被冻结人员所持有实体的修订指南》(Revised Guidance on Entities Owned by Persons Whose Property and Interests in Property are Blocked),若某一实体根据OFAC管理的制裁计划被冻结资产,该实体直接或与其他被制裁实体合计拥有50%或50%以上权益的任何实体都将视为被美国制裁。无论该实体本身是否被列入行政命令附件或以其他方式列入OFAC的制裁清单,该实体的财产和财产权益都将被冻结,并且一般禁止美国人士与被冻结实体进行任何交易。但企业也不应当闻之色变,在适用50%原则的同时,同样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 50%原则主要适用于SDN清单及SSI清单上的主体,对于其他制裁清单中的被制裁对象并不适用。

2. 在计算所有权比例时,应当汇总多个被制裁对象合计持有的股份。也就是说,假设A、B、C公司为D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D公司40%、35%、25%股份,其中A、B两家公司被美国实施经济制裁,尽管两家公司持有D公司股份均未达到50%,但两家公司同为被制裁实体,合计持有D公司股份超过50%,则D公司将根据50%规则将自动被列为被制裁实体。

3. 50%规则只涉及所有权,而非控制权。若某一被制裁对象通过董事会席位、表决权等实现对另一实体的控制,但其本身并不拥有该实体50%或以上的股份,那么此时并不适用50%规则。但是,如果某个被制裁的自然人作为非制裁实体的董事,并代表非制裁实体签署合同,则美国人士同样被禁止签订该合同。

4. 被制裁对象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使得其所拥有的所有权低于50%,从而避免其持有股份的实体被制裁,但是前述股权剥离必须完全发生在美国的管辖范围之外,且不得涉及美国人士,否则,OFAC并不承认未经其批准的所有权转让。



02 基于次级制裁的合规风险


1. 一级制裁

一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适用于“美国人士”及存在“美国连接点(Nexus)”的非美国人士。而“美国连接点(Nexus)”虽然在美国法律并未明确定义,但是根据OFAC执法实践,常见的美国连接点除了美国人士参与交易之外,还包括:(1)使用美元或者通过美国金融机构结算;(2)交易涉及美国的商品、技术或服务(例如出口含有美国元器件的产品或将美国产品进行转出口);(3)导致美国人进行违反制裁规定的交易(cause to violate)等,在该等情况下,非美国人士也将面临一级制裁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美元是跨国交易中最常用的基准货币,这也使得美国通过“连接点”进行管辖的范围十分广泛。因此,如果在涉及上述连结点的交易中与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被认定为“非美国人士”的他国企业也可能被施加一级制裁,企业本身及其高级管理人可能直接受到来自于美国的民事、行政、刑事处罚以及被列入SDN清单。尽管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之下,允许企业与政府部门达成和解,但从近年来个案和解金的上涨趋势也可以清楚认识到,企业为此付出的代价势必十分昂贵。应当明确的是,无论是被实施限制交易和资产冻结等制裁措施,还是支付巨额和解金,都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 二级制裁

二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适用于不受到美国司法管辖的非美国实体或个人。2024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人士遵守美国制裁及出口法律义务的合规指南》(a Tri-Seal Compliance Note on Obligations of foreign-based persons to comply with U.S. sanctions and export),《指南》中强调了美国制裁和出口管制法律对海外人员和实体的适用性,以及美国政府追究非美国人士违反此类法律责任的执行机制。这也意味着,尽管中国企业不受美国司法管辖,但其亦可能被美国政府施加二级制裁。

目前,涉及二级制裁规则的项目和国家主要有俄罗斯、伊朗、朝鲜、叙利亚。以《冻结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特定有害外国活动有关的财产》的14024号行政命令为例,存在二级制裁风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6种:

1)提供实质性协助:任何相关经济实体为被制裁行为或对被制裁主体做出任何实质性(material)的协助(assistance)、赞助(sponsorship)或供给(provision)行为,内容包括提供财务、物质或技术支持,提供商品或服务等,或该经济实体做出任何“支持”(in support of)被制裁行为或被制裁主体的行为,该经济实体将会被施加制裁措施[1]

2)代表被制裁主体活动:任何相关经济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代表被制裁主体(on behalf of)进行或意图进行(任何)活动,该经济实体将会被施加制裁措施[2]

3)在被制裁行业中经营:任何相关经济实体在被制裁行业中从事经营活动,该经济实体将会被施加制裁措施[3];

4)由被制裁主体实际拥有或控制:任何由被制裁主体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owned or controlled by)的相关经济实体将会被施加制裁措施[4]

5)进行重大交易:任何相关经济实体代表被制裁实体进行(conduct)或促成(facilitate)的重大交易(significant transaction)与实施制裁的目的相关,或该经济实体进行或促成的重大交易与实施制裁的目的相关,该经济实体将会被施加制裁措施[5]

6)规避和共谋:如果任何交易规避(evade)或避免(avoid)了相关禁令,或以规避或避免相关禁令为目的,或导致或试图违反相关禁令,该交易将会被禁止,进行交易的任何相关经济实体将会被施加制裁措施;违反相关禁令的共谋(conspiracy)将会被禁止,进行共谋的任何相关经济实体将会被施加制裁措施[6]

二级制裁并不会导致实体及其高管如一级制裁一般受到民事、行政、刑事处罚,而是该实体本身(在少数情况下,连同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被OFAC列入SDN清单等制裁清单,从而被禁止交易、冻结资产、禁止发放美国出口许可证等。

由于二级制裁相比一级制裁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并且散落于各个制裁项目中,相比一级制裁规定更难识别,因此,就涉及上述高风险国家的相关业务,企业应当在交易前,充分考虑与相关方交易的二次制裁风险。



03 合规应对


1. 建立合作方筛查机制。在跨境贸易等存在涉外因素的交易中,企业应当在交易前对合作方进行基本的尽职调查,以避免与美国制裁清单中的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同时,根据50%原则,企业也应当对合作方的母公司或大股东进行一定关注。考虑到企业的合规成本,相关筛查机制可以根据交易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繁简分流。对于交易风险较低、标的额较小的交易,可以考虑由内部员工负责,利用综合制裁清单等工具进行筛查;就交易风险较高、标的额较大的交易,则可以考虑引入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2. 健全制裁风险管理制度。除了在相关交易中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外,企业内部应当形成针对制裁合规风险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防控的风险管理制度。一方面,企业内部应当建立标准业务流程,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评估相关交易的制裁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应当在交易合同中设置一定的制裁合规条款,保证交易不会违反美国的制裁法律,适当实现自身风险的转移,同时,应当就风险事件发生时的应对工作设置预案。

3. 密切关注美国制裁法律的更新情况。由于美国的制裁清单会不定时进行更新,并且相关政策往往会受到国际局势的重大影响,因此,企业有必要对相关制裁法律的动态予以关注,及时了解相关制裁措施的核心内容,明确对企业内部业务的影响。同时,企业可以定期围绕制裁合规开展内部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外部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及时互动。



【参考案例】

[1] 参见美国总统行政令E.O. 14024《冻结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特定有害外国活动有关的财产》,第1(a)(vi)条。

[2] 参见美国总统行政令E.O. 14024《冻结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特定有害外国活动有关的财产》,第1(a)(vii)条。

[3] 参见美国总统行政令E.O. 14024《冻结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特定有害外国活动有关的财产》,第1(a)(i)条。

[4] 参见美国总统行政令E.O. 14024《冻结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特定有害外国活动有关的财产》,第1(a)(vii)条。

[5] 参见美国总统行政令E.O. 14114《施加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有害活动有关的额外措施》,第11(a)条。

[6] 参见美国总统行政令E.O. 14114《施加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有害活动有关的额外措施》,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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