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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影响|新公司法系列解读
2024-03-04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较现行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有巨大的修订,其中有关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内容,与原《公司法》中法定代表人模糊定位相比,本次新《公司法》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新增,使得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位置更加凸显,亦给公司的治理和运行带来了新的变化。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订要点就其对法定代表人任职带来的影响进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01法定代表人任职范围扩大,非董事长之外的董事同样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仅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是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该规定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变成“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貌似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从三类变成两类,任职范围有所缩小,但实际上“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包含了董事长、执行董事、其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三类人员。相对原“董事长、执行董事”而言,任职范围明显扩大,意味着新《公司法》实施后,除董事长、执行董事之外,执行公司事务的其他董事同样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从而公司在确认法定代表人人选方面有更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02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自动辞职”



原《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没有作出规定,导致实务中出现很多司法和行政难题,比如最典型的就是冒名被登记“法定代表人”、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的问题。


例如在2022年江苏无锡公司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徐某与甲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徐某经丙公司股东甲公司的委派,于2014年7月担任丙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丙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任期3年,期满须经甲公司继续委派方可连任。至2017年7月,徐某作为丙公司董事的任期已经届满,甲公司并未继续委派。

因丙公司的两股东之一的乙公司已经宣告解散,另一股东甲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两股东的董事均已经被列为失信人员,徐某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徐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无法在工商登记中予以涤除。

在此情况下,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不再具有丙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最终历经5年之久才通过诉讼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司法实务中,类似徐某的案例非常多,更有甚者,即使事后经过诉讼涤除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但因公司债务存在于其身份涤除之前,仍无法解除限制高消费。

而新《公司法》新增的法定代表人“自动辞职”规定,将使得前述问题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得到解决。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要辞任了相关职务,就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公司在30天内应当重新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在30日内拒选出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将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所以,新《公司法》实施后,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新《公司法》辞任董事或经理,即可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冒名登记者”等,在辞任后即不再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责任,无需再经过股东会决议或者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方式、甚至诉讼的方式来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避免成为“背锅侠”,这一新规定也将一定程度上减少过去为规避法律责任而挂靠“法定代表人”的现象。



03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再需要原法定代表人签字配合



长久以来,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都会要求公司出具由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甚至有些地方还要求出具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定,而实务中存在很多原法定代表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导致新法定代表人或公司最后不得不通过起诉原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要求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例如在北京东晓新越酒店、王敏等与王明淑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1]中,王敏等人与北京东晓新越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租用的规定及补充协议》,约定北京东晓新越酒店将酒店出租给王敏等人经营,同时将酒店营业执照租给王敏等人使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38年1月5日止。

合同签订后,北京东晓新越酒店根据《营业执照租用的规定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将酒店法定代表人由王明淑变更为王敏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2021年10月18日北京东晓新越酒店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要求将北京东晓新越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敏变更为王明淑,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王敏送达《股东会决议》以及律师函,但王敏拒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王明淑只得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北京东晓新越酒店、王敏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义务,将北京东晓新越酒店法定代表人由王敏变更为王明淑。


而本次新《公司法》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意味着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时,再也无需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直接提交变更后的新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文件即可,从程序上规避了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过程中因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登记导致的一系列的问题和纠纷。



04章程、内部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过错可追偿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责任问题,原《公司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总则编法人章节却已经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条款明确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与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公司法》借鉴和吸收了《民法典》中前述关于法定代表人责任的规定,新增了相应的条文,并且条文内容与《民法典》中规定内容基本一致,这也是我国民商合一立法体系的体现。


《民法典》及新《公司法》新增的该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同时也特别强调了公司通过章程或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对外是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因此新《公司法》实施后,建议公司在选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更加谨慎,否则即使通过内部规定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行为还是得由公司先行承担责任。


另外一方面,新增的该规定亦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责任进行了限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过错追偿制度,规定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以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明确公司追偿的依据为“法律或公司章程”,该规定的关键点在于依据“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是由股东直接制定的,故可以说在如何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这一问题上,该法律规定给予了公司极大的自治权。


因此在新《公司法》实施后,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建议公司可重新审视公司章程内容,增加规定法定代表人过错责任追偿的相关条款。



结语


以上为本文总结的新《公司法》实施后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产生的几点主要影响,除此之外,新《公司法》中对法定代表人制度亦有其他值得关注的修订内容,例如“公司出资证明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章程需载明法定代表人产生和变更办法”等。


总而言之,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的“核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是公司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公司在法定代表人的任职上将有着更多自主和灵活性,公司治理也同样将会面临全新的要求,故公司亦应当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这一公司“核心”,及早结合新规定完善公司章程中与之相关的各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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