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与老股东对赌回购,目标公司担保效力如何?
2023-06-19

投资人与老股东对赌,目标公司对老股东的对赌义务进行担保的,首先要判断担保协议是否有效。若担保协议经目标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审批通过,担保协议有效;若担保协议未经目标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审批通过,则应根据投资人是否善意(如已经形式审查目标公司的决策流程,或者已经有2/3的表决权目标公司股东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等)判断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
上海平宸公司是投资人,邓村绿茶公司是被投资的目标公司,黄宗虎、文平、孔朝阳为邓村绿茶公司的原有股东。

2015年5月,上海平宸公司与老股东黄宗虎、文平、孔朝阳及邓村绿茶公司签订《关于湖北邓村绿茶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上海平宸公司以增资的方式向邓村绿茶公司投资,并约定邓村绿茶公司如无法完成业绩承诺,股东黄宗虎收购上海平宸公司本次投资形成的邓村绿茶公司的股权。后上海平宸公司向邓村绿茶公司缴付出资款。

2018年3月,黄宗虎、段莉莉(甲方)与上海平宸公司(乙方)及邓村绿茶公司(丙方)签订《回购股份及反担保协议》,约定因邓村绿茶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老股东黄宗虎、段莉莉及目标公司邓村绿茶公司有回购义务;老股东黄宗虎、段莉莉及目标公司可安排第三人回购股权,且老股东黄宗虎、段莉莉及目标公司对第三人回购股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上海平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黄宗虎、段莉莉支付上海平宸公司股权回购款,判决邓村绿茶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老股东黄宗虎、段莉莉支付回购款,邓村绿茶公司担保无效承担,因过错分担1/4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案涉案涉的投资及对赌协议效力问题及相关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

1.从案涉的投资及对赌协议内容来看,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内容有效。

2.对于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邓村绿茶公司回购股权的请求问题,经查明,目标公司邓村绿茶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回购股份及反担保协议》中关于邓村绿茶公司回购股份的约定无效,上海平宸公司亦未提出相关诉讼请求。

3.关于《回购股份及反担保协议》中关于邓村绿茶公司对黄宗虎的股权回购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无效。理由:该事项属于“公司为股东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回购股份及反担保协议》虽然有其法定代表人签章,但并未向上海平宸公司提供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基于上海平宸公司未对邓村绿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该项意思表示是否经过股东会决议尽到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且其不应属于善意的相对人,故邓村绿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代表行为,对邓村绿茶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因过错行为承担1/4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之规定,上海平宸公司和邓村绿茶公司对“连带责任”条款无效均存在过错,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确认邓村绿茶公司对黄宗虎承担的股权回购款4500万元,就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经验教训
对赌协议签署过程中,将老股东设置为对赌义务人,将目标公司作为保证人,并要求目标公司为该保证事项出具股东会决议,是目前各类案例中最为安全的一种对赌设置方式。

同类案件索引
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毕京洲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603号] 。该案中,兴博九鼎中心要求老股东对新什中心、毕京洲承担回购责任,目标公司巨什公司对老股东对新什中心、毕京洲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巨什公司章程第七条亦约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直接作出决定。本案增资补充协议签订时,巨什公司股东毕京洲和新什中心均签署了该协议,故该协议关于巨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属于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原审认定巨什公司应当就毕京洲的股权回购款向兴博九鼎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游建坤、濮阳市佳华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省佳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豫民终547号]。该案件中,中州蓝海公司是投资人,濮阳佳华公司是目标公司,老股东游建坤对中州蓝海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濮阳佳华公司的股权有回购义务,目标公司濮阳佳华公司对老股东游建坤的回购义务提供担保。法院判决担保合同有效,目标公司濮阳佳华公司应履行担保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投资人中州蓝海公司虽系濮阳佳华公司的股东,“但濮阳佳华公司的股东游建坤、郭凤芹均在《股权投资协议》上签字确认濮阳佳华公司为游建坤的股权回购义务提供担保,中州蓝海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慎注意和形式审查义务,濮阳佳华公司提供担保并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该情况亦不应认定属于抽逃出资。游建坤、濮阳佳华公司、河南佳化公司、宋居全等上诉人关于案涉投资协议的性质、游建坤系职务行为、担保合同无效、中州蓝海公司抽逃资金、借新还旧等上诉理由及意见,均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意见相互矛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诺诗康瀛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8838号]。该案件中,目标公司诗康瀛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完成对赌事项,法院支持老股东游兴红、康颖按照协议约定退还苏敏的出资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支持目标公司诺诗康瀛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法院认为,协议明确约定退还出资款及利息的主体为游兴红、康颖,而诺诗康瀛公司承担的系连带保证责任,因此,退还出资款及相应利息,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陈启令、张灵伟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5民初71351号]。该案中,原告援引实际控制人陈启令与原告对赌的条款,主张由被告陈启令承担回购义务,并由目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认为,在被告目标公司六匹马公司现已半停业、实际控制人已至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下,根据通常理性的判断,该公司于2022年完成上市目标不具有可预期性。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启令回购其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启令履行回购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被告目标公司六匹马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包括担保条款的投资协议由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署,担保合同有效;目标公司六匹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办理减资手续;目标公司六匹马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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