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邦盛研究|电影起名需避雷:同名、近名背后的法律风险透视
2025-06-20

近日,笔者接到咨询,当事人拟投拍的电影与之前已公映的电影名称相同,即新片撞上“同名前辈”。从市场角度来看,如果在先影片被蹭片名,那一定是口碑过硬、影史留名之作。但这种抱大腿的行为是否可行?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会触犯哪些法律规定?

拿今年春节档爆款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举例,如果笔者投拍一部与哪吒有关的电影起名叫《哪吒之前世今生》,不论拍得好不好,也不论是不是动画电影,单凭这个名字,你猜,饺子导演和其资方会不会找我论一论?

作为法律人,笔者不敢用《哪吒之前世今生》这个名称,虽然不完全相同,但也不能说完全不同,这不是法律的“空子”,这几乎可以算是一个陷阱,若真采用此名称,那就算是陷进去了。下文中,笔者将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商标法的角度进行解析。



一、著作权风险


电影名称由于其简短性被认为缺乏独创性表达,一般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单独的电影名称通常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先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电影中的角色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电影中角色的著作权归属,既受创作过程、独创性程度影响,也依赖于合同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制片方为避免纠纷,通常会在与编剧、演员、美术设计等创作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电影角色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方所有)。

比如《宫锁连城》和《梅花烙》两部剧,虽然从名称上看,难以直接认定著作权侵权,但在创作过程中,需确保故事情节、角色设定等核心元素具有独立性和原创性,避免与其他在先作品产生混淆或实质性相似。若新片的内容与在先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即使名称不相同,也会被判定构成对在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二、反不正当竞争风险


1. 混淆可能性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哪吒之前世今生》这个电影名称与在先作品名称相近,在宣传、发行等过程中,极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存在某种关联,如出品方关联、故事延续、相同导演等,无论是资深影迷或潜在观众,简直能达到“一眼混”的程度,这种极易产生混淆的名称,损害的是饺子导演与相关权益方的利益。


2. 搭便车行为判断

饺子导演的哪吒系列电影,口碑之高、荣誉之巨、获利之丰,举世瞩目。有了《哪吒之魔童闹海》和《哪吒之魔童降世》珠玉在前,所有人都知道“哪吒之……”这个大IP。那么,其他哪吒题材的电影若与在先作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名称,就存在利用在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吸引原本属于饺子导演哪吒系列受众群体的关注,有为自身电影谋取不当利益的嫌疑,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3. 在先权益保护考量

在先电影作品具有广泛影响力,其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标识,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在先权益。在判断是否构成对在先权益的侵害时,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在先作品的公映时间、地域范围、广告宣传投入及效果、市场知名度、美誉度等,核心在于该名称是否具备识别投资方、制片方、主创团队的功能。若某部电影通过长期的市场积累和推广、广泛的宣传以及大量的商业应用,已在观众心中建立起明确的来源识别性和一贯创作优秀作品的良好印象,那么其他主体试图利用名称的相似性来获取市场利益,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了在先权益。



三、商标风险


从商标法角度而言,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一般情况下,电影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产品,其名称主要用于概括影片主题内容,并不直接发挥商标所具有的表明商品来源的作用。例如,电影《长津湖》与商标“长津湖”曾引起的争议很能说明这一问题。将“长津湖”作为电影名称是对电影所讲述故事发生地点的描述,观众看到该电影名称,更多是对故事背景有所了解,而非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所以,单纯从电影名称使用层面,通常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像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虽在第41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教育娱乐类别注册了“长津湖”商标,但电影《长津湖》对该名称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也就不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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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若电影出品方明知某一名称已被注册为商标,在市场上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该电影出品方却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仍执意将其用于电影名称,即便不构成商标侵权,却可能存在借助该商标知名度吸引观众、获取不当竞争优势的意图,此时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之,若电影名称或相关元素、角色、道具等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相关公众能够基于该名称建立与涉案电影的关联关系,若经营者未经电影相关权利人授权,将电影名称使用在其产品销售链接中,借此不当攀附该名称的知名度,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他人竞争利益的可能性,同样会被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结语

综合上述多方面的法律风险,为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建议电影出品方在命名一部新电影时,应充分考虑新名称应具有独特性、原创性,避免与知名电影、商标等存在相似或混淆的可能性,以确保电影在后续的筹备、拍摄、宣传和发行过程中能够顺利进行,不受到不必要的法律困扰。

笔者建议电影出品方在拟定电影名称时,委托专业的娱乐法律师对新名称进行全面地检索,确保新名称不存在侵犯他人在先名称和知识产权的风险,为电影的品牌建设和商业运营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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