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股权交易,作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国际资本流动、企业扩张和产业升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次成功的跨境股权交易会考验企业对交易国家法规、税务、政策乃至地区文化的考量和评估能力。本文将对跨境股权交易的类型、交易模式、关注点及应对进行分类讨论,并以离岸公司股权收购为例,重点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持股投资人转股给其他境外投资人的交易方式。企业可对应拟开展交易重点阅读。
01 跨境股权交易分类
基于转让方、受让方及被转股目标企业设立地的不同,外资进入境内企业和退出境内企业的股权收购交易可分为:内转外、外转外、内转外,共三种类型。
1. 内转外,即境外投资人并购境内企业,将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人。
2. 外转内,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境内投资人。
3. 外转外,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境外投资人,转让方式包括直接将所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境外投资人的“直接转让”,以及境外股东通过转让持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境外公司股权,进而实现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目的的“间接转让”。
02 外转外交易模式及难点
上述三种交易类型中,“外转外”交易因涉及境外法律的适用解读、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收入认定的税务风险评估等多重交易因素,更应为交易企业所重视。
1. 外转外交易模式
以往常见的“外转外”交易模式是“直接转让”,即由境外股东A直接将外商投资企业(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境外股东B,但近年随着境外投资人通过离岸公司(BVI公司、开曼公司)间接持股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情况多发,境外股东通过转让离岸公司股权进而实现间接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间接转让”方式已然成为外转外跨境股权交易的主力军。
直接转让与间接转让路径(虚线为持股关系,箭头为转股路径)
2. “间接转让”的纳税义务判定
间接转让交易中,境外非居民企业通过受让境外持股公司的股权,间接取得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可见,境外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外转外”交易是否会被判定需缴纳所得税,在于交易本身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判定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通常会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考量因素包括:境外企业(即境外持股公司)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境外企业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等[1],而会被直接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2]则是:
1)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总结而言,企业在涉入境外投资人间接转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时,如判断交易是境外投资人利用与境内企业有股权、资产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壳公司”进行股转,或在境外间接交易较直接境内交易明显税负较低,均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需缴纳所得税。
03“外转外”交易解析——离岸公司股权收购示例
笔者曾处理一典型“外转外”跨境股权收购项目,境外投资人A转让所持某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以下简称“BVI公司”)100%股权,境外投资人B通过受让BVI公司股权,取得BVI公司100%控股的国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目标企业”)股权,并通过变更国内子公司法人、董事,取得境内目标企业控制权。
交易模式
该项目是境外投资人A退出境内投资的关键项目,是其整合离岸投资主体的重要节点。该项目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持股公司是一家BVI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因有着税收低、保密性高的特点,多为投资人隐匿身份的优选注册地,但这种高度保密性也为境外投资人B(即股权受让方)的风险评估增加了难度。
为了核查境外投资人在BVI公司持股的真实性,境外投资人B几经核查,最终要求境内投资人A提交了BVI公司注册代理人保留的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方才确认了境外投资人A的董事及股东身份,完成股权真实性尽调。同时,该项目在交易对价安排上,并未进行实质金钱支付,而是境外投资人A和境外投资人B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将股权交易的金钱对价替换为房屋交付,且因目标房屋在境内,境外投资人B指定了一境内居民作为房屋权利人完成了变更登记。
04 跨境股权交易关注点
跨境股权收购涉及转入和转出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税务政策、文化差异和市场环境的多重作用因素,除交易前进行尽职调查、税务规划、交易文件设计等重点环节,涉入交易的企业还需重点关注:
1. 外资准入监管
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跨境股权交易中境外投资人进行股权收购前,需提前确认目标企业所处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或禁止领域。
2. 国家安全及反垄断审查
如目标企业涉及敏感行业,如军工、高科技、能源、电信或数据安全等,境内/境外投资人在股权交易完成后掌握标的企业的控制权,或境内/境外投资人因整合目标企业的资源优势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则两种情况下极可能遭受境内外对应东道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及反垄断审查。
3. 外汇管理风险
跨境股权交易中的外汇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资金的汇入和汇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在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这意味着在股权转让交易中,需要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然后才能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及资金汇出或汇入手续,这可能导致境外转让方面临在将其持有的目标企业股权过户给境内受让方后无法收到转让价款的理论风险,建议企业在交易前做好外汇登记咨询。
05 结语
跨境股权交易涉及境外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及复杂的交易结构,尤其是“外转外”交易中的“间接转让”方式,因常通过离岸公司实现,给税务监管及交易尽职调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企业在开展跨境股权交易前,应对交易结构、法律合规性及税务风险进行全面分析和规划,确保具备合理商业目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同时,还需关注跨境股权交易所涉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等监管、外汇管理等因素,特别是涉及敏感行业或特定交易结构的项目,更应谨慎对待,以应对潜在的政策变动或审核风险。企业在通过跨境股权交易进行资本和业务调整时,需确保交易的合规性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协调,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进行资源整合和市场扩张,也为建立更加稳健的跨境投资环境奠定了基础。
【法条引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八)其他相关因素。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四条 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