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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美国出口管制体系详解(二 · 中篇)——《出口管理条例》(EAR)主要内容
2024-12-12

本文接上篇,继续从第734部分的剩余内容开始对EAR的解读。


第734.9条:规定了外国直接产品原则(Foreign-Direct Product (FDP) Rules)。

位于美国之外的外国生产物项,如果其是美国特定“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direct product),或者是由一个整厂(complete plant)或整厂的主要部件(major component of a plant)生产,而该整厂或者整厂的主要部件本身是特定美国“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则该物项适用EAR。

根据EAR第772条,此处的“直接产品”,是指利用技术或软件直接生产的即时产品(immediate product,包括流程和服务)。

根据EAR第734.9(a)(i)条,“主要部件”是指位于美国境外的工厂对“生产”某一物品至关重要的“设备”,包括测试“设备”。

“技术”是指开发、生产、使用、运行、安装、维护、修复、大修或翻新(或者其他任何在国家管控清单中ECCN使用的术语)一个物项所需的信息。

“软件”是指固定在任何有形的表达介质(tangible medium of expression)中的一个或多个“程序”或“微程序”的集合。


直接产品原则(FDP rule)涉及九条具体原则,包括:国家安全直接产品原则、9x515直接产品原则、“600系列(600 series)”直接产品原则、实体清单(Entity List)直接产品原则、俄罗斯/白俄罗斯/临时被占领的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直接产品原则、俄罗斯/白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和采购直接产品原则、高级计算机(Advanced computing)直接产品原则、超级计算机(Supercomputer)直接产品原则、伊朗直接产品原则。下面重点对 9x515直接产品原则、“600系列(600 series)”直接产品原则、实体清单(Entity List)直接产品原则进行分析。


1. 9x515直接产品原则(9x515 FDP rule)


根据第734.9(c)条,如果一个外国生产物项同时满足下列第(1)和(2)条列出的产品范围(product scope)和国家范围(country scope),则其适用EAR。

(1)9x515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产品范围。满足下列第(i)或(ii)条任一条件,则适用产品范围:

(i)“技术”或“软件”直接产品。一个外国生产物项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则其符合产品范围:

(A)外国生产物项是ECCN为9D515或9E515的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B)该外国生产物项的ECCN为9x515。

(ii)是“直接产品”的整厂或整厂产品的“主要部件”生产的产品。一个外国生产物项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则其符合产品范围:

(A)如果外国生产的整厂产品或整厂产品中的主要部件自身就是列于ECCN 9E515的美国原产技术生产的直接产品;

(B)该外国生产物项的ECCN为9x515。

(2)9x515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国家范围。如果外国生产的物项是运往被列入国家组别D:5、E:1或E:2国家,则该物品符合本段规定的国家范围。


2. “600系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600 series FDP rule)


根据第734.9(d)条,如果一个外国生产物项同时满足下列第(1)和(2)条列出的产品范围(product scope)和国家范围(country scope),则其适用EAR。

(1)600系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产品范围,满足下列第(i)或(ii)条任一条件,则适用产品范围:

(i)“技术”或“软件”直接产品。一个外国生产物项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则其符合产品范围:外国生产物项是ECCN为600系列的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该外国生产物项的ECCN为600系列或0A919。

(ii)是“直接产品”的整厂或整厂产品的“主要部件”生产的产品。一个外国生产物项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则其符合产品范围:如果外国生产的整厂产品或整厂产品中的主要部件自身就是列于ECCN 600 系列的美国原产技术生产的直接产品;该外国生产物项的ECCN为600系列。

(2)600系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国家范围。如果外国生产的物项是运往被列入国家组别D:1、D:3、D:4、D:5、E:1或E:2国家,则该物品符合本段规定的国家范围。


3. 实体清单直接产品规则(Entity List FDP rule)


根据第734.9(e)条,如果一个外国生产物项在下列注脚1(Footnote 1)或注脚4(Footnote 4)中同时满足其规定的产品范围(product scope)和最终用户范围(end-user scope),则该物项适用EAR。

注脚1 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产品范围。如果一个外国生产物项满足下列第(A)或(B)条,则适用产品范围:

(A)“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如果外国生产的物项是适用EAR的“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且该直接产品的ECCN编码为3D001, 3D991, 3E001, 3E002, 3E003, 3E991, 4D001, 4D993, 4D994, 4E001, 4E992, 4E993, 5D001, 5D991, 5E001, 或5E991,则该外国生产的物项符合产品范围。

(B)是“直接产品”的整厂或整厂的“主要部件”生产的产品。如果外国生产的物项是由位于美国境外的任何整厂或整厂的“主要部件”生产的,而该整厂或整厂的“主要部件”不论是在美国还是在外国制造,其本身是ECCN编码为3D001, 3D991, 3E001, 3E002, 3E003, 3E991, 4D001, 4D993, 4D994, 4E001, 4E992, 4E993, 5D001, 5D991, 5E001, 或5E991的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则该外国生产的物项符合产品范围。

注脚1 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最终用户范围。如果“明知”下列情况,则一个外国生产物项满足最终用户范围:

(A)涉及注脚1指定实体的活动。外国生产的物项将被包含或用于任何注脚1实体生产、购买或订购的任何“部件”、“组件”或“设备”的“生产”或“开发”中。

(B)注脚1指定实体作为交易方。注脚1指定实体是涉及外国生产物项的任何一个交易方,如买方、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

注脚4 对实体清单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产品范围和最终用户范围相似,只是在产品范围中增加了ECCN编码5D002和5E002。

上述规定中的注脚1和注脚4是指实体清单中的注脚,如图1所示。被列入实体清单的企业,向其进行的出口均需要申请许可证,而许可证的审查政策一般为“推定拒绝”(Presumption of denial)。实体清单直接产品规则的设定,旨在针对特定国家实体进一步扩大管控范围,如注脚2即专门为我国华为公司及其非美国关联公司设定,以对其出口相关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管制。

根据实体清单最后的注脚,注脚1明确带有该注脚的实体适用EAR的物项包括适用第734.9(e)( 1)条的外国制造物项;注脚4则明确带有该注脚的实体适用EAR的物项包括适用第734.9(e)( 2)条的外国制造物项。注脚2和注脚3分别为针对华为及其非美国关联公司,以及针对俄罗斯/白俄罗斯的特别限制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供应商的某个物项被734.9(e)条限定(被指定ECCN编码的物项),且未获得出口许可证,则带有注脚的实体(无论这个实体在交易活动中是什么身份)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该外国物项(部分、组件或者设备的生产或开发)相关的交易(生产、购买或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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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综上,FDP规则的制定逻辑为通过对产品范围和出口目的国或出口目的主体的限定,同时满足出口范围和国家(目的国)范围即适用EAR。


第734.7条、734.8条、734.17条、734.19条对EAR的几项特别情况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734.7条:已经公开发布(Published)的未被分类的“技术”或“软件”,如果此种公布对进一步的传播不设限制,则不适用EAR,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

1. 属于ECCN 5D002的已发布的加密软件仍使用EAR,除非其属于ECCN 5D002公开的加密目标代码软件或者符合EAR第742.15(b)条所规定的情形。

2. 属于ECCN 0A501, 0A506, 0A507, or 0A509 的用于生产枪支、枪支框架或枪托的软件或技术,且通过网络电子档格式进行提供。


第734.8条:在基础研究(Fundamental research)中产生的并将进行公开发布的“技术”或“软件”不适用EAR。此处的基础研究是指在科学、工程或数学方面的研究,其成果通常在研究领域发表和广泛共享,且研究人员没有因独占或国家安全原因而受到限制。


第734.17条:在EAR中,出口加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软件”(Export of encryption source code and object code “software”)意为:实际运出、转让或传送到美国境外,或者在美国境内将此类“软件”转让至外国大使馆或附属机构。本条也对特定的符合出口条件的产品(包括加密软件产品、某些加密源代码和通用加密工具包)的互联网传输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进行了规定,比如对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或英国境外申请或接收传输的系统地址,核实这些系统没有外国政府最终用户域名或互联网地址(如.gov, .gouv, .mil等)。


第734.19条:在“技术”或“软件”的传输需要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如果“明知”传输会导致在没有必要授权的情况下对此类“技术”或“软件”的释出,则访问信息的传输(transfer of access information)也需要获得类似的授权。


第734.13条、734.14条、734.15条、734.16条、734.18条、734.20条对第730.5条中的特定概念作了更详细的说明:


第734.13条:出口(Export)


第一,除第734.17条或734.18条另有规定外,出口(Export)是指:

1. 以任何方式将物项实际运出或传送出美国,包括将物项送出或带出美国;

2. 向美国境内的外国人释出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技术”或源代码(非目标代码)(“视为出口”);

3. 美国境内的个人转让以下物品的登记权、控制权或所有权:(a)向任何在其他国家的个人或国民出口适用 EAR且根据其许可例外STA(即为任何航天器提供天基后勤、组装或服务的航天器)的规定不具备出口条件的航天器;(b)向D:5国家组的个人或国民出口受EAR管制的任何其他航天器。

第二,在美国向外国人释出的任何“技术”或源代码都被视为出口到该外国人最近的国籍国或永久居留国(见前篇对第730.5条的分析)。

第三,出口物项如将通过一个或多个国家转运至EAR 中确定的目的地,则被视为出口至该目的地。


第734.14条:再出口(Reexport)


第一,除第734.18条和第734.20条另有规定外,再出口(Reexport)是指:

1. 以任何方式将适用EAR的物项从一个外国实际运往或传送到另一个外国,包括以任何方式将物项送出或带往这些国家;

2. 将适用EAR的“技术”或源代码向转让地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外国人释出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视为再出口);

3. 个人在美国境外转让以下物品的登记权、控制权或所有权:(a)将适用EAR且根据其许可例外STA(即为任何航天器提供天基后勤、组装或服务的航天器)的规定不具备出口条件的航天器转让给任何其他国家的个人或国民;或 (b) 向D:5国家组的个人或国民提供适用EAR的任何其他航天器。

第二,在美国之外向外国人释出的任何适用EAR的“技术”或源代码都被视为再出口到该外国人最近的国籍国或永久居留国,但第 734.20 条所述情况除外。

第三,适用EAR的物项,如经一国或多国再出口至EAR所确定的目的地,则视为再出口至该目的地。


第734.15条:释出(Release)


第一,除上述第734.18条和734.19条所列的情形外,“技术”和“软件”也以下列方式“被释出”(released):

1. 适用EAR的“技术”或者源代码通过外国人对物项的目视或者其他检查方式被向外国人显现。

2. 在美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口头或者书写的方式与外国人交换“技术”或者源代码。

第二,任何通过使用“访问信息”(access information)或其他方式向自己或他人“释放”“技术”或者“软件”的行为都需要获得授权,其程度与向该人出口或再出口此类“技术”或“软件”所需的授权相同。


第734.16条:转让(在国内)(Transfer(in-country))


除第734.18(a)(3)条所列情形外,转让(在国内)是指在同一外国改变一个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最终用户。转让(在国内)与在国内转让(In-country transfer)同义。


第734.18条:不属于出口、再出口或者转让的活动


1. 向太空发射航天器、运载火箭、装备或其他物项。

2. 将“技术”或者“软件”从美国境内的另一人传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美国境内的非外国人。

3. 在同一外国境内,仅在非“外国人”之间传递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在国内)“技术”或者“软件”,只要此等传递或转让不会导致向外国人或禁止接收“技术”或者“软件”的人释出。

4. 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自治邦、北马里亚纳群岛自治邦或美国人口普查局发布的附表C《美国出口统计分类代码和说明》中所列的美国领土、属地或属地之间运送、移动或转移物项。

5. 发送、接收或存储以下“技术”或者“软件”:(a)未进行分类的;(b)使用“端对端加密”保障安全的;(c)使用符合联邦信息处理标准的加密方式的;(d)并非有意储存在国家组D:5所列的国家的(互联网中在途传输的数据不失为存储)。

此外,以加密形式获取符合本条所列标准的“技术”或“软件”的能力并不构成此类“技术”或“软件”的释出或出口。


第734.20条:对不属于再出口的情形进行了更详尽的列举,包括获得授权的对“技术”或者源代码的释出、向国家组别A:5国家进行的释出等。



第736部分 一般禁令(General Prohibitions)


本部分内容重点关注除短缺(short supply)管制外(相关规定遵循第754条的规定)获取出口许可证的条件。


第736.2(a)条:规定了五个类型的事实因素,以便决定是否适用一般禁令(General Prohibition )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应义务,包括物项所属类别(Classification of the item)、目的地(Destination)、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End user or end use)、最终用途(End-use)、行为(Conduct, 如支持扩散项目或“军事情报最终用途”或“军事情报最终用户”的承包、融资和货运等行为)。


第736.2(b)条:规定了十项禁令的具体内容。根据该条规定,除非持有BIS颁发的许可证,或者根据第740部分适用许可例外情形,否则根据十项禁令对适用EAR的某些特定的出口、再出口、换让(国内)和其他行为的限制,出口商不得从事这些行为。需注意,EAR第740部分的许可例外仅适用于一般禁令一(以收到的形式出口和再出口)、一般禁令二(零部件再出口)和一般禁令三(外国生产的“直接产品”的再出口)。此外,EAR关于禁运目的地的第746部分和关于涉核最终用途的第744.2(c)条以及第744.11条和第744部分第4条补充规定(实体清单)对选定的许可例外进行了具体引用和授权。


一般禁令一(General Prohibition One):向管制清单所列国家出口和再出口受管制物项(出口和再出口)。

一般禁令二(General Prohibition Two):从国外再出口和出口含有超过最低含量受管制美国成分的外国制造物品(美国含量再出口)。

一般禁令三(General Prohibition Three)——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出口商不得在未获得许可证或许可例外的情况下,从国外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国内)适用EAR第734.9条的外国直接产品,如果该物项适用第736条、742条、744条、746条或764条对许可要求的规定。

一般禁令四(拒绝令)(General Prohibition Four(Denial Order))——参与被拒绝令禁止的行动:不得采取任何根据EAR第766部分(行政执行程序)签发的拒绝令所禁止的行动。除了被剥夺出口特权的人的直接出口外,这些拒绝令还包括在美国或外国单一国家内由其他人进行的转让。出口商必须负责确保其任一项交易,如果涉及被拒绝出口特权的人,该交易不会违反拒绝令的条款。

一般禁令五(General Prohibition Five):向禁止的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国内)。

一般禁令六(General Prohibition Six):关于禁运和其他特别管制的禁令。

一般禁令七(General Prohibition Seven):“美国人”不得进行扩散活动及特定军事情报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支持。此处的扩散活动包括核扩散、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等,涉及对相关设备武器的设计、开发、生产、运营、安装、维护、修理、大修、翻新、运输或转让(在国内);以及在白俄罗斯、缅甸、中国、俄罗斯、委内瑞拉或属于国家组别E:1或E:2的国家进行的军事情报最终用途或最终用户的活动。

一般禁令八(General Prohibition Eight):从船只或飞机上卸载的过境货物和物项。除非获得许可证或许可例外,禁止物项向特定国家的出口或再出口,或在该等国家过境转运,这些国家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柬埔寨、古巴、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老挝、蒙古、朝鲜、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一般禁令九(General Prohibition Nine):违反任何命令、条款和条件。不得违反根据EAR颁发的或作为EAR一部分的许可证或许可例外的条款或条件,不得违反根据EAR颁发的或作为EAR一部分的任何命令。EAR第740部分许可例外不适用于本条禁令,本条相关的许可证申请不能豁免。

一般禁令十(General Prohibition Ten):在明知已发生或即将发生违规行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在明知一项交易已经违反、将要违反或计划违反EAR、ECRA2018,或者据其签发的任何命令、许可证、许可豁免或其他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全部或部分出售、转让、出口、再出口、融资、订购、购买、移除、隐匿、储存、使用、出借、处置、运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服务适用EAR的已经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国内)或者将要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在国内)的任何物项。在BIS通知许可证或许可豁免被暂停或撤销后,不得再使用该许可证或许可豁免进行交易。EAR第740部分许可例外不适用于本条禁令,本条相关的许可证申请不能豁免。



【参考资料】

[1]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https://www.bis.gov/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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