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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跨境SPV投资指引——《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解读
2024-11-26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全球化的推进,跨境投资活动日益频繁,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作为一种常见的跨境投资工具,以其灵活性和税收优势被广泛使用。境内居民通过设立SPV再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以下简称“跨境SPV投资”),已成为当前跨境投融资的主流方式之一。

国家外汇管理局早在2014年就发布实施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登记”),对跨境SPV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和要求进行初步规制。

2024年5月6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实施,为企业跨境投融资行为提供了新的合规框架。本文将对《指引》的变化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梳理跨境SPV投资的外汇登记流程,并探讨《指引》对跨境投融资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01 《指引》概述及显著变化


纵览《指引》内容,加强了资本外流风险的管控,提高了资金监控的透明度,在37号文的基础上对境内居民SPV投资外汇管理的适用范围、登记程序和核查要求等方面均进行调整,主要亮点和变化可总结为:


1. 明确登记条件与适用范围

《指引》明确了境内个人在设立SPV时的登记资格包括中国居民和在境内常住的非中国居民。删除了原2020年版《指引》中“对于同时持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视同境外个人管理。对于境外个人以其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不纳入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范围。”的规定, 此处修正可以理解为本次《指引》对于境内个人身份的认定更加严格。


2. 关注投资结构真实性

《指引》要求境内个人或企业在设立SPV并融资时,需具备返程投资的合理结构,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文件。《指引》还在跨境SPV投资外汇变更登记的审核材料中,新增了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要求已登记的SPV在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公司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时,也要向银行提交真实性证明文件。


3. 投融资行动限制

《指引》除对境内个人返程投资的特殊外汇登记的执行过程增添了透明性和合规性要求,更在资金流出前就对返程投资加以限制,即要求在办理37号文登记之前,除注册费用外,境内投资人不允许向SPV注入其他资金。这一限制将实质影响融资计划安排。就此,企业需在设立SPV时结合融资种类/金额,对境外注册地选择、资金汇出入时间进行合理筹划。


4. 资金回流和税务管理

《指引》强调了资本调回的时限,规定从SPV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润分配、减资、股份出让、清算收入等,均需在合理时间内调回境内。这一要求对跨国企业的资金链条有重要影响,企业在规划股息派发、股权出售收益回流、清算等操作时需合理规划时间表,以满足境内外的税务和合规要求。



02 跨境SPV外汇登记流程


基于《指引》的最新要求,企业通过SPV进行跨境投资的主要流程和注意事项有:


1. 境内权益公司的成立与规划

境内居民需先在境内成立一权益公司,规划公司整体架构,为后续境外设立SPV做准备。公司架构设计上,需注意确保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决策权的把控,如有身份隐匿需求,可签署委托持股协议或信托协议。


2.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注册地选择及设立

选择境外SPV的设立地,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税务负担、法律框架、合规要求、政治和经济环境等。目前比较受欢迎的注册地及对应优缺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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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优缺点分析,境内投资人可综合考量跨境投资的最终目的(国际资本融资、红筹结构境外上市等),选择适合的SPV注册地。


3. 办理37号文初始登记

境内居民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指定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即37号文初始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4. 材料准备

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SPV出资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3)SPV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例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5. 办理地点

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办理。如有多家境内权益公司,可以在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


6. 注意事项

1)设立境外SPV时,需确保申请人已在境内公司获得权益。

2)37号文登记前,境内居民除支付境外SPV注册费用外,不得向SPV出资,不得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即WFOE公司)。因此,37号文登记须在WFOE设立之前完成,否则将涉及外汇补登记,《指引》中对于37号文补登记的要求[2]更加严格。

3)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7. 后续变更

如境外SPV基本信息或股份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后续如不再需要SPV登记,可以注销登记。需注意的是,注销前应先把境外公司注销,并将境外资金转回境内后,再注销37号文登记,避免境外的资金无法转回境内。



03 《指引》下的跨境投融资导向


随着《指引》实施落地,境内居民跨境投融资业务可预期发生新的机遇和变化,建议的应对策略有:


1. 加强外汇合规管理与法律咨询

境内投资人需要对外汇管理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每一笔跨境资金流动都符合相关规定。尤其是在设立SPV和返程投资过程中,遵循指引中的详细规定,勿要通过海外信托、狭义解释“股权融资”等手段规避登记,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


2. 提高境外融资的运作效率

随着境外融资操作的合规性提升,公司可以利用《指引》中的政策优势,通过SPV更灵活地运作境外融资业务。对于具备一定融资能力的公司,合理规划资金流动与分配,优化境外融资结构,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激发更大的业务拓展潜力。


3. 积极开展市场拓展与国际资本合作

跨境SPV投资因其灵活的资本结构、数据和隐私的安全优势、资产和负债的隔离功能,本身就对境外融资方有着很高的吸引力。而《指引》则为境内投资人进一步扩大境外融资渠道提供了机会,境内投资人可通过《指引》下的跨境融资操作建立国际化品牌形象,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



04 结语

《指引》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合法的跨境资本流动,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其实施标志着中国外汇管理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成熟,为企业提供了合法、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渠道。通过明确的合规流程和操作要求,为企业设立SPV和开展跨境投资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企业实现资本的高效运作。未来,企业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应继续优化投融资结构,适应全球资本市场的快速变化。



【法条引用】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法[2014]37号 第三条

[2]《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版)》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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