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型消费观的兴起,车辆(特指小型车辆)租赁行业近几年也随之发展迅速,尤其是在各地旅游城市,消费者都偏爱在当地租赁车辆自驾游。鉴于车辆租赁业务经营过程中租赁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决定了车辆租赁经营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尤其是容易被动卷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中。
01 车辆租赁经营公司法律责任的确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实践中,在如何确认车辆租赁经营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上存在一定分歧。其中主要分歧点在于:“将私家车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车辆营运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有部分法院认为,车辆租赁经营公司及所有人将非运营用的私家车辆出租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错,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过程赔偿责任。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之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我们认为,车辆租赁经营公司将合法拥有的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经营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在车辆租赁经营公司将机动车作为出租物,出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使用以获取租金的行为中,车辆租赁经营公司仅提供车辆租赁服务,而不是提供货物运输或乘客运输业务,相比于前述法律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业务中“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两者的对象完全不一样,前者的对象为“车辆使用权”,后者的对象则为“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
与此同时,车辆租赁经营公司将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定义,即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综上,笔者认为司法实践某些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将车辆租赁经营公司及所有人“出租车辆给他人使用获取租金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过错”等,从而判定车辆租赁经营公司及所有人承担过错甚至连带赔偿责任的观点有待商榷。
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判定标准
尽管存在分歧,但司法实践中,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辆租赁经营公司的法律赔偿责任认定问题,主流观点更偏向“车辆租赁经营公司将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并非车辆营运行为”,大部分法院认为该行为是一种合法的租赁行为,车辆租赁经营公司仅在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侵权过错行为时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亦持该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是由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只有当事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该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车辆租赁经营公司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根据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大小还需进一步根据车辆租赁经营公司的过错程度予以划分,属于按份责任而并非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进一步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行为进行了罗列,主要有以下四点: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 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由此可以看出,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必须严格参照法定标准判断,只有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前述过错行为时,才能认定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车辆租赁营运公司对该事故的损害存在过错和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南京秦淮分公司、甄某静、张某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因存在租赁、借用等情形,致使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甄某静、张某兵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上海一嗨公司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一条规定,上海一嗨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令上海一嗨公司与张某兵承担连带责任不当。
综上,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车辆租赁营运公司作为出租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若其提供的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承租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或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其他过错的,则法院不应当判定车辆租赁营运公司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最后,笔者建议作为车辆租赁经营公司,在日常经营业务中,首先要注意对出租车辆进行车况检查,保证租赁车辆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其次要严格审查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尤其是驾驶资格,避免无证驾驶行为发生;最后,为在风险来临时减轻经济赔偿责任,建议为出租车辆购置相应的商业保险。
【参考案例】
[1] 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1民终5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