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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远洋捕捞”破网之路——企业自我保护的刑法救济途径(兼评公安机关异地办案程序规制)
2024-11-08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网络赌博等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力度增强,社会稳定和安全得到有效维护,但其中不乏出现超范围冻结财产、超限冻结账户等“误伤”公众利益的现象。甚至出现了逐利执法,即执法机关不以案件本身的事实法律为依据,而是以获得资金回报为执法办案的出发点,追逐经济收益的执法活动全过程。具体表现方式有执法机关的乱收费乱罚款、争夺管辖权、违反法律规定异地抓捕、随意关停企业、划扣冻结资金、侵吞应当返还财产等。少数公安机关不远万里跨省、跨区域异地执法等情况,类比沿海渔民出海获得渔获,业内将其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

此外,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逐利执法呈现新的样态和形式,更加具备隐蔽性、反复性以及地域性。为了使其变得正当化,可能采取的方式包括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违规查控民营企业涉案财物,遵循从刑事立案到定罪判决到没收财物的整个司法流程。



01 公安部明令禁止的行为


逐利执法容易滋生“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等不良风气,破坏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因而该行为一直是我国所禁止的。2020年6月3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2021年发布《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严令禁止以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和滥用执法手段搞“创收”行为。


《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一、严格禁止在未履行合作程序的情况下,对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实施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禁止在未履行合作程序的情况下,对跨县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三、严禁在管辖权纠纷尚未解决之前,派遣警察到本辖区以外的地方执行案件。不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先行处置的;

四、严禁对异地公安机关依法提交的、合法程序齐全的案件合作申请不予配合或蓄意阻挠;制造管辖纠纷,争夺案件资源,设置条件,收取费用,拖延时间;

五、严格禁止对异地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合作要求的情报泄露;

六、严禁携带武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跨越本单位的辖区内执勤。不包括在现场发生的紧急事件。如有违反,将给予相关人员和其所在的公安部门通报批评。如发生正面冲突,引起舆论炒作,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人员采取暂停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并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一、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不得擅自下达罚款额度,不得以违法违规方式“创收”;

二、严格认定经济和财产犯罪的案件,严格界定“罪”与“非”、“违法”、“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两个方面,严禁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

三、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与其他涉案财产的界限,不得越权、超过时限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得以划拨、上缴财政等形式进行扣押,不得对违法犯罪人的账户采取刑事冻结措施;

四、严格对涉案财产的管理,依法处置,严禁在案件审理结束前,将案件中的财物据为己有,并对其进行非法处置;

五、对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不得以“自动退赃”、“认罪认罚”或“和解”协议等方式,对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

六、严格执行协调异地办案程序,严格执行归口受理和审查规定,完善案件管辖和定性处理等纠纷解决机制,严禁对涉及罚没收益的案件进行非法争夺管辖;

七、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行政处罚,严禁以惩罚代替拘留,降低处理,并对其处以高额罚金。如有违反,将给予相关人员和其所在的公安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给予暂停执行职务、禁闭等处分,并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02 异地抓捕的合法性论证


1.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赴异地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犯罪地为原则。犯罪地又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条规定,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新增“犯罪过程中……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这一连接点。而根据该《意见》第一条,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案件;(3)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由于前述兜底条款的存在,在许多案件中,享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存在多个,那么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因此,办案的公安机关只要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并取得管辖,那么就有权对案件进行侦办,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也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有权赴异地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2. 异地抓捕,仍需遵循法定办案程序

实务中,存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未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或者在案件管辖争议未解决前即擅自前往异地进行侦查,抓捕嫌疑人、扣押涉案财物的现象,其中甚至不乏趋利执法、争夺管辖权等情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专门设置办案协作一章(第十一章第346条至356条)对办案协作予以规定,包括办案协作的范围、法律手续、协作地公安机关的义务、移交犯罪线索、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程序、网上追逃的程序和移交犯罪嫌疑人、代为讯问、询问、辨认和远程讯问、询问工作要求、异地协查的程序、不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或者协作职责的责任等。

公安部制定《关于进一步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办案协助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异地办案的要求,强调:

(1)公安机关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开展,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不得自行在异地开展办案活动”。

(2)赴异地询问企业负责人,或者询问企业员工五人以上,以及同时向同一市、县派出五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任务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

(3)协作地和办案地公安机关因案件管辖、定性处理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发生争议的,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

(4)办案地公安机关赴异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应当通过办案协作程序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严禁违规将犯罪嫌疑人带离所在市、县。



03 违法异地抓捕后的救济路径和应对策略


1. 核实办案机关是否履行异地执行协作事项

对需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严禁未经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擅自赴异地开展相关办案活动。

对于未依法履行办案协作手续、在管辖争议未解决前,违法开展侦查活动等问题,或者侵犯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可考虑依法就相关人员的违法办案事宜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依法追究其责任。


2. 提出管辖权异议

各级机关都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关于管辖的规定,严禁违法违规争抢管辖,严禁在办案现场发生冲突。在办案过程中或者提出协作请求后,发现其他公安机关已经对同一涉案人员、企业或者同一案件及其关联案件立案的,应当与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层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除接到协作请求前已经立案侦查的情形外,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不得采取对相关案件办理立案手续的方式拒绝履行办案协作职责。


3. 律师尽早、及时有效介入

当遭遇无管辖权的办案机关擅自派员异地办案时,及时聘请律师,研判管辖权,提出法律意见。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立案侦查。侦办机关在无管辖权且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况下,仍侦办案件属于程序违法,在此期间取得的讯问笔录等证据属于取证主体不合法,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应予排除。此时,当事人及家属应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案件,在进行实体辩护外,在管辖权上着力,及时提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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