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作为《公司法》规制下的非货币出资方式,在科创行业较为常见。在公司拟开展融资及IPO时,为避免触发融资中针对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更为了满足IPO监管要求,无论是内部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还是外部自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处受让股权的投资方,均需对已有知识产权出资是否符合相关上市规则、是否存在出资不实以及是否需通过出资置换、减资等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出资瑕疵问题进行审查。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审查规则进行梳理,总结企业应关注的审查要点和应对策略,以期对拟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审查提供指引。
01 知识产权出资条件及流程
1. 现行法规与监管规则
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出资条件及要求,现行法规及监管规则主要有:
从上述法规总结,可知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可以货币估值并依法转让;
2)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权属清晰,是股东拥有合法权利的财产;
3)必须履行评估作价程序,且评估价值应当得到公司股东的一致认可;
4)应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及权属变更登记。
2. 知识产权出资流程
无论是投融资交易中的被投公司还是拟IPO公司,为避免后续融资和上市过程中出现不利影响,均建议在前期出资阶段完成以下出资流程,保障股东知识产权出资的合规性:
1)评估作价:出资股东或公司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出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为: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范围以及公允价格,该流程主要目的为确认合理出资金额,避免出现出资不足的争议。
2)协议签署、权利交付/登记:出资股东与公司应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及股东协议,并将知识产权相关技术交付至公司,涉及商标、专利等知产权利的,还应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验资:虽然在2014年《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已经取消了验资制度,但无论是从公司后续稳固投资人信任和资本市场规划,还是从类案中验资报告作为证据的重要性来看,都建议公司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验资。
02 知识产权出资的监管要点
根据上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结合相关上市公司案例,可总结上市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知识产权出资关注的要点为:
1. 权属清晰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应当合法享有所有权并且权属清晰。
1)权属核查:企业应当关注出资股东对知识产权是否享有所有权,知识产权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属于出资股东/发行人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与第三方产生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及纠纷的情形等。在知识产权存在未决争议,且未能解决或确认可解决争议的情况下,该等知识产权易被监管机构认定存在出资权属不明或出资瑕疵。
2)职务发明的重点监管:职务发明类出资是公司上市前需重点审查的监管风险点之一,因出资股东常为高级技术人员,在研发相关知产成果过程中,可能涉及前任公司的职务发明或与前任公司技术存在关联,进而导致拟上市公司相关知产出资存在潜在纠纷风险,如该等知产出资是公司核心技术或直接关联公司重点业务,将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神州细胞(688520)上市案例中,监管机构要求发行人补充说明“实际控制人完整的任职履历、是否存在北京协和医学院任职、早期对公司出资所投入的无形资产具体内容、是否为职务发明和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通过对发明来源及形成过程进行论述,证明了该作为出资的发明不属于执行其他公司任务或主要利用其他公司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
对于职务发明类出资,应在权属核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关注职务发明是否侵犯前任公司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诉讼、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 评估作价公允
上市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会重点关注知识产权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出资价格是否公允。如公司在上市前认为此前已有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可能存在瑕疵,建议重新聘请其他评估公司进行复核评估。
如国芯科技(688262)被审核问询“在两项无形资产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以相关无形资产进行出资的必要性、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出资评估作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高估的情形,是否属于出资不实”时,便回复出资时评估价值和2019年再次评估追溯的价值差异较小,且均高于出资作价金额。
3. 商业价值匹配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需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商业价值性,能对拟上市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促进作用并产生收益。如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在投入市场后推广效果不佳或商业化开发未达预期,未能给公司带来相应收益,均建议进行定向减资或现金置换出资予以调整。
03 知识产权出资的监管应对
拟上市企业中的知识产权出资的,可根据出资瑕疵的具体情形不同,在申报前考虑采取的应对措施有:
1. 对于权利权属及出资作价瑕疵,通过作价股东以货币置换补足出资,或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作减资处理。
2. 对于出资程序不合规,包括未履行评估作价、权属转移及验资流程的,可通过完善出资手续、聘请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进行追溯评估的手段进行补正。
3. 对于其他出资瑕疵,也可考虑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或要求相关股东出具出资事项不存在争议及纠纷的书面说明。而对于较为严重的实质出资瑕疵,如涉及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涉及金额较大、存在恶意隐瞒、提供虚假文件等重大出资瑕疵事项,则可能会构成企业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04 结语
知识产权出资给科创企业和掌握核心技术的创始股东提供了投入资本市场的发展机会,但出资股东和公司均需注意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本身权属和出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通过追溯复核、兜底承诺等补正性手段或货币置换、减资等根本性手段进行处置,以从容应对上市前投资方调查和审核机构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