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成员关系恶化、婚姻关系变动或是子女先于父母离世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后,要求子女或子女配偶偿还的情形。法院能否支持父母要求子女或子女配偶偿还出资的关键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
如果出资性质被认定为出借,则返还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反之如果出资性质被认定为赠与,则返还请求很难能够得到支持,除非存在赠与后法定可撤销情形。
基于家庭成员之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为子女出资时往往很难形成书面证据。一旦涉及诉讼,双方的主要证据均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出借,因此主张偿还出资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01 案情简介
N某曾为儿子N小某与儿媳Y某出资百万,用于儿子与儿媳购买房屋。在儿子N小某先于N某去世后,N某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媳Y某偿还向其借款,法庭上称其转账给儿子用于购买房屋的款项系借款,双方构成借贷的法律关系,请求法院判令儿媳Y某返还出资并支付利息。
儿媳Y某称,当时购房出资是父亲对儿子、儿媳的赠与,丈夫N小某在世时,N某从未向二人主张过其出资系借款,丈夫N小某去世后,却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后经法院审判,判决驳回N某全部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N某应当承担其出资系出借的证明责任,并且父母子女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N某主张出资的性质为出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事实,N某提交的证据不足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2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03 律师提示
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两个方面:
一方面,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出资方的明确表示为准。如果双方约定为赠与或者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赠与关系。这里要注意,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前或在出资时,往往都认为没有明确借贷的意思表示就是赠与,要求返还时再主张借贷关系很难得到支持;如果出资方主张出资系出借而非赠与,应当及时保留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
另一方面,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基于家庭成员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向子女出借款项时往往不会出具借条或签订借贷合同,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