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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新《公司法》五年实缴出资期限对公司税务的影响|新公司法系列解读
2024-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公司法》设定了五年的实缴出资期限取代了之前的“0缴制”。公司五年出资期限的规定是新《公司法》为了规范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稳定运营而设立的。


认缴的注册资本确实无法在五年内(或过渡期届满前)出资到位,可以选择转让股权、减资等方式。公司五年实缴出资期限规定对企业税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未按时出资可能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有影响,还可能涉及减资、转让股权等都会带来相应税务法律问题,需要公司着重注意。



01未在五年内出资的,将会直接影响公司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不合理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能够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应当是合理的,应是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常规支出。企业设置注册资本的主要目的,是作为企业投资款项,来承担公司日常发展的开销。因此,在企业注册资本实缴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完成了应完成的出资义务后,公司仍然需要对外借款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对外支付的利息款项方属于合理支出。否则,在公司股东未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的情况下,公司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在未实缴的资本额度内的),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则不应由企业负担,同理,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新《公司法》关于五年实缴期限的规定出台后,以上规定中未投资到位的期限由原来的公司章程约定的实缴期间变为五年(存量公司也逐步调整到此范围内)。在此情况下,对公司来讲,若原来约定的实缴期间小于等于五年的,借款利息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对公司的影响没有变化。对于约定五年实缴期限的,在实缴期限范围内未完成出资的背景下,企业发生借款,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目前没有统一,有理解为只要借款未出资的,都不得税前扣除;有理解为在实缴期限内未出资的,发生借款利息的,应予税前扣除。


但是,原来约定的实缴期间大于五年的,理解上则不存在不一致,即在五年的实缴期间以后,必然导致的结果就是企业的借款利息(在未实缴的资本额度内的)不得税前扣除。



02无法在五年内出资的,可以减资,可以转让股权,但应注意因此带来的税务影响及风险



认缴的注册资本确实无法在五年内(或过渡期届满前)出资到位,可以选择减资的方式。新《公司法》二百二十四条至二百二十六条对减资制度进行革新;减资程序中设置了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减资用于弥补亏损的,不得向股东分配,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违法减资的,应退还资金,恢复出资义务,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当然,减资也有相应税务方面的影响。


1.减资涉及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缴出资而减资的,企业股东可能不会从减资中取得投资转让所得,则可能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然而,根据以上规定,若企业存在留存收益的,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约定相应收益分配规则的,则存在股东收回的投资额大于初始成本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其中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部分,则可能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若个人股东减资过程中取得相关收入的,则可能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2.减资影响公司关联方债务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对于金融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的部分,对于其他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公司对于注册资本额的设置会相对谨慎,或对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缴的部分会涉及减资,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会相对降低,则会进一步影响企业所得税中关联债务利息支出部分的税前扣除额度。


无法在五年内出资的,可以进行股权转让。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明确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出资责任引发的税务风险,按主体性质来分,可以分为自然人股东及企业股东,这两种主体涉及的税务风险较为不同。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因出资不足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但因此取得了收入,则可能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对于企业股东来说,因出资不足承担责任,其支出或收入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此外,还要考虑是否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因素。对于出资责任引发的税务风险在随后的文章中会进一步分析说明。


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不仅仅是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存在,在日常公司经营过程中,股权转让事项较多,因此股权转让涉税事宜非常常见。除按股东主体性质分为自然人股东和企业股东两类后分别考虑外,还有一个特殊的类型,即合伙企业。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要考虑区分转让股权与取得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考虑对应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的履行。在股权转让价格方面,要注意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办法,价格明显偏低的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若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的,则可能导致被除应缴纳税款外,还需缴纳税款滞纳金,以及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


在新《公司法》出台后,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公司涉及股权转让的问题,则会有更多涉及股转过程的税务风险的防控需求。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法律风险较为高发,也是企业需要加强注意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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