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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新《公司法》项下公司减资程序与流程|新公司法系列解读
2024-03-06

经多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长出资期限设置为5年,引起了多学科、多领域的讨论。一方面,新《公司法》施行之日起,新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另一方面,新《公司法》施行之前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存量公司”)也需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为5年。未来5年认缴期限的设置将作为公司注册资本不可撼动的基石,或将引发一股“减资浪潮”。有鉴于此,笔者将从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途径、减资流程及违法减资的后果来简要探讨新《公司法》下的减资规定,以期对实际减资操作有所裨益。



01减资途径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及新《公司法》均未对减资类型作出明确界定,但在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层面上,主流观点认为根据公司净资产是否流向股东,可以将减资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减资股东取得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减少。实质减资又可分为交易性减资与非交易性减资。形式减资是指仅减少注册资本数额,股东不取得减资对价,未减少公司的净资产,不产生资金的流动。


这两种减资类型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同,即实质减资导致资本流出会降低企业偿债能力,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形式减资只是注册资本额减少并无资产流出公司,公司偿债能力不发生变化,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此,实质减资适用普通减资路径,形式减资适用简易减资路径。


(一)普通减资

新《公司法》对普通减资的改动不大,主要是新增了同比减资的原则性规定和允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定向减资。具言之,减资一般应采取同比减资的方式,即各股东按照原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以相同的价格同步减资,减资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同比减资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后,一般不需要签订减资协议,仅通过股东会决议确定即可。

而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比减资的需求,新《公司法》增加了定向减资作为制度供给,定向减资会使原有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这种减资必须公允作价、公平交易,应在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进行估值)制定减资方案,通过协商确定了减资的价格,往往需要各方签订减资协议。


(二)简易减资

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在于第二百二十五条设置的简易减资,其赋予了公司为弥补亏损进行形式减资的合法性,同时,能有效降低了公司的减资成本,保障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适用简易减资,应严格遵循下述条件:

其一,按顺位补亏后仍有亏损。现行《公司法》中禁止资本公积金补亏的规定已被新《公司法》删除,由此新《公司法》确立了较为完整的补亏顺位规范,即公司首先应该用当年利润、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补亏,不足的才能用资本公积金补亏,仍有不足的才能使用资本补亏。

其二,不得分配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新《公司法》规定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此为补亏型减资的当然之义。因减资弥补亏损的实质是一类“纸面交易”,当然排除了减资向股东分配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况。如果减资是为了向股东分配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则应当适用普通减资程序。

其三,分红具有条件限制。如公司在减资后开始盈利,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前,都不得分配利润。否则将构成违法分配,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减资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贸然减资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及股东责任的减轻,换言之,公司减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流程进行。


(一)办理普通减资的流程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等文件一般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不必然需要审计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但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如公司的财务数据;不动产、动产清单及其保险情况;纳税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

2. 股东会就减资作出决议。由于减资涉及多方错综复杂的利益,应当由董事会或董事(新公司法对“执行董事”作出了调整)制定减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减资决议系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减资决议所需表决权比法定三分之二以上的标准更高,那从立法目的来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才能通过。同时,新《公司法》未对定向减资的表决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定向减资突破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一致决议所形成的股权分配比例,违反股权架构各方的合意结果,且必然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故建议公司在表决定向减资时,尽量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 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将减资通知送达到可以联系到的债权人,以充分保障其在公司减资时要求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否则公司减资对于未通知到的债权人可能不具有对抗效力。

4. 发布减资公告。对于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未确定的债权人,公司应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公告期为45天。此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方式为新《公司法》所新增,有利于提高债权人及时发现债务人减资的可能性。

5.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6. 办理减资登记。公司减资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公司股东及注册资本的登记。同时,应当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二)办理简易减资的流程

相较于前述普通减资的流程,简易减资的流程主要对下述两点作出了简化:

1. 简化通知流程。公司无需特意通知债权人,但为避免某些公司打着简易减资的名号,实则通过抽逃出资等手段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简易减资也需借助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公告义务。

2. 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提前偿债或提供担保。如前所述,简易减资从本质上并不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未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实际减损,故未再赋予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办理普通减资和简易减资的具体流程可能还会进一步明确,同时,目前各地尚未更新新《公司法》颁布后减资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仍需继续关注其修改变化。



03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一)违法减资的行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沿用了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违反上述法定程序和条件的行政责任,即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登记机关处罚”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该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属于公司违法减资的行政责任。


(二)违法减资的民事责任

现行《公司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违法减资后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采取类推适用抽逃出资规则,判决减资股东或者全体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间接追究违法减资股东的责任。而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新增了公司违法减资股东责任适用规则,既填补了对违法减资性质的认定空白,又对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予以规制,即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减资行为,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减资,使公司注册资本恢复原状,或仍应按照减资前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股东负有赔偿责任外,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适用该条时应注意下述要点:

一方面,公司债权人提起公司减资纠纷诉讼时,不能要求违法减资股东对其直接承担补充责任,而是要求上述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其再由公司向其支付。该等入库规则意在维护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平等性。由此,公司债权人或将对股东返还的财产按原债权顺序进行受偿,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能无权对违规减资返还的财产单独受偿。

另一方面,除了股东的赔偿责任,在违法减资的情形下,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董事、监事、高管而言,公司非法减资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相关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与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董监高就未及时催缴出资造成公司损失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董监高就股东抽逃出资需和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第二百二十一条董监高就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立法逻辑一致,通过要求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承担责任,督促其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司的减资程序。



04结语



当前阶段是存量公司自主调整的过渡期,在解决有关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应如何与新《公司法》链接的最佳方案落地前,笔者建议各存量公司应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而调整,不要盲目减资。同时,如确有必要需要进行减资,为确保减资的顺利实施,公司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与其适用,严格遵守减资程序,确保充分通知和保障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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