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我国开始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被称为“0元开公司”,有效解决了实缴登记制下市场准入资金门槛过高制约注册资金闲置等问题,并显著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但与此同时,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催生了大量的“天价认缴”以及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增加了市场的信用风险。
为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保护、设立退出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革新。其中,大量的中小企业对注册资本实缴方面的新规尤为关注,故本文通过问答的形式,拟说清新《公司法》项下“注册资本五年实缴制”及“三年过渡期”。
Q:“五年实缴制”的要求,仅适用于新《公司法》施行后所新设立的公司,还是所有的公司?
答:所有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都应遵循“五年实缴制”,不仅仅只针对新设公司。但新《公司法》并未一刀切要求股东出资必须立即到位,其给予了存量公司逐步调整其出资的空间。作为新《公司法》的配套实施细则,为引导公司有序、从容、理性调整出资,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同步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对存量公司的出资调整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存量公司应在此期间将出资期限调整在五年内。具体而言,自2027年7月1日起,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出资期限已不足五年的,则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公司股东按照章程规定完成实缴;如果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则公司股东应最迟不晚于2032年6月30日完成实缴。
Q: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将遵照“五年实缴制”及“三年过渡期”?
答:结合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以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论是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并不享有五年内逐步缴齐出资的权利。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公司注册前就完成股款缴纳。存量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三年过渡期内(即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Q:一人公司或合伙企业是否也须适用“五年实缴制”?
答:新《公司法》项下,“一人公司”不再作为特殊的公司形式存在(但仍保留了一人公司独立人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且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问题一”完成出资,一个股东的股份公司按照“问题三”完成出资。
合伙企业不属于《公司法》的规制范围,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要求。目前而言,《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人的出资无此类强制性要求。
Q:如股东没有按时完成实缴,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答:首先,公司信用信息会受影响。对于过渡期内仍未依法完成出资调整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其次,股东、发起人将承担行政责任。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将会被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如股东为法人的,则该法人的相关负责人亦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第三,新《公司法》新增了董事的督促股东出资义务及股东失权制度。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由公司书面向该股东进行催缴。股东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权;如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告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Q:“五年实缴制”,是必须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
答:新《公司法》及《征求意见稿》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股东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即可。
Q:股东实缴,是否还需验资?
答:按照《征求意见稿》,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对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Q:行政登记机关是否会核查公司的实缴出资情况?
答:首先,《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其次,行政登记机关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同时还将与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及联动,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精准性将大幅提高。
Q:如果股东在法定期限内确实无力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怎么解决?
答:如公司股东无法通过货币方式完成出资的,可考虑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新《公司法》亦新增了出资方式,股东也可通过股权及债权的方式出资。但需提请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是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后续不论变更成何种形式完成出资,都应当经过全体股东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其次,也可考虑对公司进行减资。但减资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在行业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无限制(如保险、劳务派遣等);二是公司的债权人未在减资公示期间内提出异议。
再者,公司股东也可考虑对外转让股权。但须关注的是,“股权转让”不完全等同于“责任转让”。新《公司法》项下,股东转让未届期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股东转让已届期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如公司确实经营不善且股东无力实缴出资,也可考虑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可分为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普通注销程序下,公司董事须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公示,随后分别办理工商注销及税务注销手续。简易注销程序下,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注销信息,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但提请注意的,简易注销仅适用于在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的情形。
Q:新《公司法》对于公司减资有无新的要求?
答:新《公司法》框架下,减资可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实质减资即通过减资的方式免除股东对应的出资义务(但不减少实缴出资)。与现行《公司法》不同的是,新《公司法》项下,公司减资应遵守“股东同比减资”的规定(即全体股东按照减资的相同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股份额),除非法律、公司章程另有明确规定或全体股东另行达成了一致的书面约定。在新《公司法》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实质减资一般程序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简易减资”程序,以优化过渡期内的减资措施。“简易减资”程序下,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减资二十日,且期间无债权人提出异议,即可办理减资的变更登记。但符合如下条件的公司,才可通过简易程序办理减资:一,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此外,新《公司法》新增了形式减资制度,即在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公司仍有亏损的情况下,此时仅降低公司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股东并不实际从公司取回出资(不免除股东实缴义务),从而不会损害公司对外的偿债能力。形式减资的程序中,仅要求公司公告其形式减资,不要求公司逐一通知债权人并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结语
总体而言,新《公司法》全面修改了现行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其立法目的系促使市场主体理性和诚信投资,亦有利于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自然淘汰信用低下及经营不善的企业。与此同时,企业主也应从客观情况出发,不要盲目认缴过高的注册资本,从而共同营造诚信公平的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行政登记机关也将加强公司设立时的审核力度,对于公司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股东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情形,登记机关将不予进行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