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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对《民事诉讼法》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解读
2023-12-29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现了程序法保障实体法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推进和施行。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民事责任和有权获得报酬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实践中都在探索中前行,尤其是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缺乏运行机制和体制的可操作性。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回应司法实践需求,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新增一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对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遗产管理人存在特殊情形下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从而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的程序指引,增强了可操作性。


针对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驾齐驱推进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实施和功能的充分发挥,作为专业的律师对此制度进行简要解读:



01什么是遗产管理人?为什么要设置遗产管理人制度?



简单地讲,遗产管理人是指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清理、保管、主持分配的主体。


实践中,遗产处理困境长期存在,《继承法》时代的遗产处理大多由继承人自力完成,因没有可参照的程序性指引,也缺少专业辅助,遗产处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一方面遗产分配效率低下,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继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存在部分继承人隐匿遗产等情形;另一方面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履行的债务,则其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私人财富的增加,遗产的数量及种类激增,围绕遗产保管、债务清偿等产生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甚至发生了独生子女无法顺利继承父母遗产的事实,从而导致大量继承纠纷聚集到法院。为简化程序、规范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继承编”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上述问题法律上的缺漏,有利于妥善管理、分割遗产,保护、平衡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基本解决了遗产纠纷的诉讼担当问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责任。



02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1]明确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时的原则为“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该原则从遗产保护出发,便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有利于各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



03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2]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一般规定,即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04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与之对应2023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94条[3]确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与继承案件的管辖法院相同。



05申请书应该写明哪些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4]明确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06遗产管理人可以更换吗?



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更换:


(一)如果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5]


(二)如果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6]



07遗产管理人能否独自享有诉权?



《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并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只在第1147条[7]中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拥有管理、处分、分割遗产等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案例出现,认为遗产管理人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桂民再54号《梁某1、黄某2继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遗嘱执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该案中,梁某1与立遗嘱人黄某系夫妻关系,同时梁某1也是黄某的遗嘱执行人,梁某1因遗嘱的遗产继承纠纷将黄某2诉至法院,该案的其中一个争议焦点为梁某1是否为该案诉讼适格主体,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黄某所立遗嘱中,黄某2属于受遗赠人,梁某1作为《遗嘱》的执行人,梁某1负责对立遗嘱人黄某个人遗产管理分配,与本案黄某2有利害关系,梁某1认为黄某2的行为丧失了受遗赠的权利,并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因此,梁某1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也认可遗产管理人享有以自己名义行使相关遗产管理权的诉讼权利。在翁某某与吕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民事案[(2020)最高法民再1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进行遗产收集,为遗产管理、分配创造条件,有利于遗嘱受益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及时按照遗嘱分配遗产。因此,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在收集遗产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及时收集并有效管理遗产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相关民事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保证遗产安全。


综上可知,我国司法机关一定程度上承认遗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但需注意的是,此处讨论遗产管理人的独立诉权仅指遗产管理人基于《民法典》第1147条为管理、处分、分割遗产之目的而享有的独立诉权,遗产管理人为自己之利益的诉权不在讨论之列。



08遗产管理人能否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可以。


2020年12月29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二条、第十条已有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主动申请变更成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依申请成为被执行人。这同时也印证了上文的遗产管理人具有独立诉权的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不应当执行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遗产管理人也不应当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鲁01执复363号案例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遗产管理人虽然可以成为被执行人,但其并非责任承担主体,其主要职责为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和分割遗产,因此不能直接执行遗产管理人的自有财产清偿债务,亦不能对遗产管理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亦规定: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后,也是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语


被继承人为完成财富按照自己的意愿定向传承,应提前做好安排规划,指定遗产管理人,确保财富安全、顺利传承。



【法条引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附: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改,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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