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邦盛研究|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四项应对要点
2023-11-23

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与言辞证据、书证等均属于证据法定种类之一,但由于其与专业知识、技术背景等有着较为紧密的联系,因此,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又有其特殊性。严格来说,由当事人单方委托所做(民间)鉴定不能自然被归为《民事诉讼法》中所指“鉴定意见”,该类证据主要系指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所做司法鉴定。而根据司法鉴定的启动原因,进一步将该类证据分为依诉讼当事人申请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


在涉及专业性较强或者冷门学科领域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当社会通识和逻辑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对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关键事实需要借助专业知识和(专家)专业意见进行理解分析时,司法鉴定意见也自然在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01司法鉴定程序启动的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规定》)开篇即明确,应严格审查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阐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列举了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形。对于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可以推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据此,在诉讼相对方申请司法鉴定时,可以对于申请鉴定事项对照上述情况进行核查,若符合则应立即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充分说明异议原因,旨在从源头解决没有合理依据启动的司法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需要进行再三的严格审查。根据《民事诉讼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规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若存在争议较大的,且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这一规定无论对于申请鉴定方还是相对方而言,都可能在鉴定委托甚至所主张权利等方面产生实质的影响,应予以重视。


02司法鉴定过程中的书面异议


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后,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司法鉴定程序中重要程序环节和关键因素的审核,为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准确、公正提供保障。具体而言,可以从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人的资质、鉴定范围、鉴定前的鉴定材料选择和封存、鉴定前必要的维护、鉴定方法的确定、鉴定所依据的标准、鉴定实践操作过程等方面进行审查核实,在发现问题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常见的核查事项和细项内容可参考如下:


1. 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应当具备鉴定案涉专门性问题的设备和专业人员,不存在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一般而言,可通过官方公开渠道查询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名册及相应经营范围;


2. 鉴定人资质与案涉专门性问题的相符性。应当具备相关执业资质和/或鉴定资质、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所涉行业内评价、擅长领域、不存在依法需回避情况等;


3. 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是鉴定意见形成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从一定程度上甚至直接决定了鉴定意见,故应对其准确性和适当性在选材当下就严格审查;须经过庭审质证,否则不应为鉴定所用;


4.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过程的合理性,如不应存在有违常理的情形而鉴定人又无法对该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可主张该鉴定意见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等;


5. 鉴定方法与案涉专门性问题的相适性;


6. 鉴定范围和事项所适用的标准,不应超出法定或者约定;


7. 其他可能对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


03司法鉴定意见的理解和解读


司法鉴定意见送达当事人后,对于鉴定意见的客观理解以及相关异议的提出,是这一阶段最重要和主要的工作。


由于擅长专业和行业领域的有限性,诉讼代理人甚至诉讼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较难对司法鉴定书的内容进行较为客观、透彻地理解和辨析。所以通常需要当事人向相关技术人员以及行业内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寻求帮助,在理解司法鉴定书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对鉴定书内容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结论得出的科学合理性等问题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当事人应善用规则,邀请所涉行业内经验丰富、权威资深的专业人士出庭,以使异议和意见在庭审中得到充分清晰地表达,同时应关注表达方式,将所涉专业内容以浅显易懂的方式向法庭展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要求,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人民法院应对此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一步规定,若当事人收到鉴定人就异议做出的书面答复后仍然存在异议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若不支付则视为放弃异议),鉴定人将出庭就鉴定书内容进行答复。


由此可见,在法院要求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且在二次异议发生时申请鉴定人出庭,对于鉴定意见的解读和采纳是至关重要的,关系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重新鉴定的启动,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而当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均参加庭审时,对鉴定事项的不同意见和依据在对比下更为显著,针对鉴定意见的争议焦点更易总结,各方意见的合理性和可采纳程度更为清晰,有利于案件关键事实的查明。


04司法鉴定意见的异议和质疑


经过上述工作步骤的严格执行后,当事人基本已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故在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中,还需就真实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


鉴于司法鉴定意见的特殊性质,且经过本文上述步骤的审核后,其形式、载体一般都是真实、非伪造、符合证据的形式真实性(若存在瑕疵或者无效情况,则应在发现该情形的当下即书面提出)。故在本文语境下,本阶段的司法鉴定意见质证,重心更倾斜于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


在鉴定意见合法性方面,可参考《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从“(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方面发表意见,该部分的质证基本与上文中第二步应对工作相符,在鉴定前后发现合法合理性问题立即书面提出。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可以结合鉴定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进一步阐述合法性方面的质证意见。


根据诉讼争议案件所涉纠纷类型,合同类纠纷和侵权类纠纷是较为常见可能引起司法鉴定的纠纷案件类型。而这两类纠纷的诉请,基本集中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上,故鉴定范围和事项即应根据具体案件待证事实展开,最终指向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损害本身及其发生的因果关系情况等问题,根据鉴定所得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论证。


进一步而言,鉴定事项是否可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如违约行为的构成、侵权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与鉴定事项本身和鉴定结论可证明的事项和范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关联性质证时的常用抗辩事由。


而当事人在对鉴定意见提出数次异议、经申请鉴定人出庭答复后,仍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还应明确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在程序方面进行完整的权利主张。否则如果法官运用举证责任和现有证据情况进行案件事实综合认定,那么对于鉴定意见不利的一方无疑是失去了一次挽回不利结果的机会。


05结语


实务中,司法鉴定意见基于其突出优势于其他诉讼当事人的专业性和中立性,相较其他类型的证据,更具审判机关的信赖。当事人可以从其程序合法性方面进行第一层次的应对。其后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从鉴定事项、鉴定方法到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和质证,并视具体案件主张不予采纳原鉴定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本身是中性的,但协助法院最终采纳合法、公正、公允的司法鉴定意见,促进案件事实的查明,才应是司法鉴定应对的目的和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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