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从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无不就合同成立、变更、履行、终止等重要问题进行立法。风险转移规则是确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产生损失如何处理、损失由谁承担的规则。
01、什么是风险、什么是风险转移条款
(一)风险的外延—涉及何种情况适用风险转移条款的问题
风险是合同行为必须考虑的问题,但在法律的语境下对于“风险”的概念是什么,却是一个法律所没有明确的定义。从我国《合同法》、新颁布的《民法典》,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对此均未作明确定义。
明确“风险”的内涵与外延,涉及何种情况适用风险转移条款的问题。在法律定义不明的情况下,对风险的广泛解释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所有能够影响双方权利义务情况,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人为损坏、商业风险、法律变动风险等;而狭义的风险则应当仅指:这些风险中与货物毁损灭失直接相关,且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而应当由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而其他风险可以适用其他法律原则解决,例如,违约风险可适用违约责任解决;当事人以外原因的风险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则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二)风险转移规则的法律意义—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不同
风险转移原则的风险结果一般指货物毁损灭失,如货物在运输过程遗失、被盗或在装卸过程中被损坏等。而在一些情形下因自然灾害、战乱、意外事件等情况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或者间接导致货损。当中有些情形视为风险、有些为不可抗力。“风险”还是“不可抗力”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1、风险转移原则主要界定风险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时间、地点及行为,其中核心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可抗力原则是确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
2、风险转移原则的意义在决定哪方承担风险;而不可抗力原则的作用是免除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所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
3、如果一情形为风险,则合同仍然需要履行或被视为已经履行,而由合同一方承担风险后果;如果视为不可抗力,则合同可部分或者全部停止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各自承担风险后果。
明确风险转移规则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风险由哪方承担。如国际货物买卖中遭遇的火灾、盗窃等情形导致货物损毁或灭失,若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则由买方承担货物因此事故遭受的损失,并且不得以货物灭失或损毁而拒绝履行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风险并没有转移,则卖方应当承担该事因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权利义务双方都十分重要。了解《民法典》规定的风险转移的规则,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加以合理约定,维护本方在合同中的利益,执行法律规定。
02、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
(一)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
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已经建立同时体现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0)、影响较大的贸易惯例如《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其中核心为两项原则,这两项原则互补:
1、有约定从约定,合同双方有权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没有特殊约定的,则假定风险和所有权以货物交付为标志,随货物的交付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二)合同履行中的“交付”,及法律后果
交付是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的一个重要标志。
所有权转移的最基本原则有两项,以我国《合同法》为例,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除强制规定外,所有权转移原则:
1、有约定从约定,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
2、未明确约定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
由此可见,在没有特殊约定时,则假定风险和所有权以货物交付为标志,随货物的交付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此处存在所有权权属与风险负担分离的可能。如果合同对所有权转移特别约定但未就风险转移约定时,只能以货物交付时为风险转移,此时受到风险损坏的一方没有货物所有权,则该方向他方追偿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面临种种不利。所以,除非有特别约定,风险和所有权应当一起转移。
(三)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
“交付风险转移”规则实际上已经成为风险转移原则的基础,重新定义风险转移和交付关系变化为具体的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0)设立风险转移原则,确定如果当事人对风险转移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以下几项原则:
1、“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涉及货物运输,未约定特定地点交货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移转至买方。
2、如果约定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货交付承运人前风险不移转给买方承担。但如果交货地点是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而买方知道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已在该地点,却拒绝接受货物的,风险自此时移转到买方。
3、销售运输在途中的货物,合同订立时风险移转到买方。
4、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合同不涉及运输,或不是在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受货物,则从货物应该接受但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
《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的术语具体内容、权利义务不同,但风险转移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可以成为区分这些术语组别的标准之一:
1、E组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2、F组风险在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船舶时转移。
3、C组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付给卖方签约的承运人或船舶时转移。
4、D组目的地或目的港入关前交货,故风险也在这些地点交付时转移。
03、《民法典》对风险转移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总体采用交付主义,特殊情形例外规定方式。
1、“交付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04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第609条)
2、“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607条)
3、“路买货物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606条)
4、“买方就其违约行为承担风险”: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605条、608条)
5、“卖方交货不符导致买方拒收时承担风险”: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610条)
另外,《民法典》第611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04、风险转移适用问题
以上国《民法典》中关于风险转移和承担的主要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部分规定实质上与《公约》相关条款类似,显示了《公约》对我国《民法典》的影响。
本文阐释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的法律概念及相互关系,文中主要以买卖合同为例进行说明。但风险转移适用广泛存在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民法典》不止对于买卖合同,更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对风险转移分别作出了规定,比如第七百二十九条(租赁合同)、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合同)、第八百五十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等。实际合同的风险转移条款内容可能更为丰富,约定不当将引发法律风险。
1、风险转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自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协商一致进行限制或免除,双方就风险分配可以意思自治。但为防止当事人利用自身的缔约优势排除自己的基本合同义务,规定了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况。若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转移违反这些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风险产生的损害承担可能无法发生特定法律后果。
2、风险转移规则指向货物毁损灭失的承担
风险转移属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重新安排风险转移。但从风险转移的立法意义看,风险转移规则指向货物毁损灭失的承担。若合同约定乙方承担法律规定应当由对方承担的损失风险,属于合同约定不当,不适用风险转移规则。
3、无名合同的风险转移约定不明。
《民法典》只在典型合同中就典型法律行为规定风险转移条款,而实践中合同类型纷繁,多存在无名合同。这些合同的风险转移没有法律规定,同时风险转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容易忽略。然而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权利义务双方都十分重要。
因此,典型合同中的风险转移规则能否参照适用,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加以合理约定,维护本方在合同中的利益,执行法律规定,是必须考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