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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法律法规汇编(个人篇)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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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虽有政府主导、企业助力,但每个普通民众的配合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防控工作开展而言也尤为重要。所谓 “有法可依”、“令行禁止”,一方面,每个个体需要了解在疫情防控背景下的自身权利范围;另一方面,个体只有守好自身的行为边界,才能巩固国家疫情防控的堤坝。

【关键点一】编造、传播虚假疫情相关信息,造成民众恐慌,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拘留、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4、寻衅滋事罪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关键点二】在城市因疫情封闭期间,恶意逃出城市的,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需注意,按原《刑法》规定,只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方可构成本罪;但在2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 处罚。”因此,目前新冠病毒肺炎即使作为乙类传染病,仍可能因造成其传播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作为已确诊的新冠病毒感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恶意出逃,造成病毒传播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点三】故意向他人传播传染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近期新闻有关于新冠肺炎病人故意向电梯等公共区域吐口水等恶劣行径的报道,这类恶意传播传染病的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罚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键点四】个人隐瞒病情、拒不配合隔离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治安管理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罚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传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将行为明确如下: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4、妨害公务罪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键点五】个人出入境拒绝海关、港口进行检疫的将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有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并将罚款上缴国库。

另外,根据具体情形的严重程度不同,此种行为还可能因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而承担治安处罚;在发生逃避隔离、造成传染病传播等情形时还将构成刑事犯罪。

【关键点六】防疫期间个体经营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可能承担什么后果?

1、行政处罚或吊销经营执照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查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经营者有哄抬物价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我们认为,哄抬物价且情节严重的,首先属于本条第四款兜底规定的范围。在2月6号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对这一点也予以确认: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

【关键点七】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合不带口罩、不听劝阻的,可能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目前湖北、广东、上海等多地相关部门均发布了关于要求民众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在这些强制规定的地区,行为人在公共场所不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可能被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关键点八】泄露、传播疫区返乡人员个人身份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将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出售或提供履行职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将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另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或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关键点九】封城、封路期间聚众闹事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将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规定如下: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键点十】特殊情况下政府能否征用公民个人财产或物资?

可以,但应当及时返还或补偿。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关键点十一】因肺炎疫情导致已预定行程无法出行的,是否可以要求酒店等退还费用?

需要分情况讨论。如因封城、封路等政府指令而导致无法出行的,或出行目的地不再接收出发国人员入境的,通常可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消费者可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并非由于疫情所导致,或疫情的影响力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则消费者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此,建议消费者与酒店等进行协商,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分摊合同不履行的损失,或采取变更履行等方式降低合同损失。


【关键点十二】疫情期间暴力伤害、恐吓医护人员,可能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暴力伤医的情节不同,将可能构成不同的刑事罪名,《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1、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处罚。

2、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4、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 处罚。

【关键点十三】冒充新冠肺炎患者、家人名义发起募捐的,构成何种犯罪?

构成诈骗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键点十四】非法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将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因具体犯罪情节的不同,符合相关刑法规定的,将可能构成不同罪名。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具体如下:

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 处罚。

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 处罚。

3、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处罚。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 处罚。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 处罚。

【关键点十五】因疫情对诉讼活动产生影响的怎么办?

如因疫情影响无法提起诉讼、仲裁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经过的,可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即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如因疫情导致其他诉讼活动无法在原期限内开展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顺延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诉讼时效中止或申请顺延,都需要注意保留疫情导致诉讼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证据,如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防控文件、法院发布的诉讼活动延期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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