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款系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然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仍享有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此时的债务人即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投保人显然不是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故保险人不能向投保人追偿。
一、案例介绍
【案例1】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诉称:被告某科技公司在某网贷平台上与若干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经营企业所需在该网贷平台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32400元。同时,被告作为投保人与原告签订以出借人为被保险人的企业小额贷款短期履约保证保险,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上述借款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之后,因被告借款发生逾期,原告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910800元。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诉至法院。原告向法院申请判令被告支付保险代位追偿款910800元及利息。被告答辩称不应理赔。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保险公司陈述的事实一致。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公司追偿款910800元及利息。
【案例2】申请人向某仲裁委员会诉称,被申请人在某网贷平台上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并就其借款合同向申请人投保《企业小额贷款短期履约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出借人,保险期限3个月,保险金额为663463.01 元。之后,被申请人在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逾期,申请人依约履行保险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63463.01 元。申请人请求被告支付保险代位追偿款663463.01 元及利息。该仲裁委受案后初步认为,投保人并非是《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不能向其主张权利。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二、法律评析
上述两案为笔者代理,均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纠纷。虽然案例2的裁决结果尚不得知,但仍然可以看出,对于保险人能否向投保人行使追偿权,不同的裁判者持有不同观点。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典型的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认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被保险人将贷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给保险人,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偿。其采用的是债权转让方式,且采用的是请求转让主义,将保险人追偿的理论依据规定为“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进行过较为全面的论述,并认为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两地的处理意见有着明显差别,对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具有法律依据,也更为合理,原因如下。
1、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有权据此规定向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针对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易于判断。但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方是否属于前述规定的“第三者”,需要结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进行分析。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创设的本意即在于解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义务和保险人的保险赔偿义务之间的冲突,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借款人作为投保人,以出借人或投资人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人因借款合同对被保险人负有违约损害赔偿义务,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投保人的责任不能因之而消灭,但该项赔偿请求权亦不应归于被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会双重受偿而获得“不当得利”。因此,该请求权应依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而转由保险人行使,这样,既不会因保险合同而免除投保人的民事责任,也避免了被保险人双重受偿的不当获利,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权利,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就追偿权进行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与借款人以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其进行追偿,则该约定应当被认定有效。然而,从保护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更为妥当,直接明确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的做法,这对于保险人行使权利而言更为有力。
三、结语
由于保证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仍享有向债务人(投保人)追偿的权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其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内,故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这也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创设的初衷。然而,考虑到当下各地司法实践并不统一,仍然建议保险人在签订类似保证保险合同时仍应明确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以避免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阻。同时,亦希望有关司法机关在此问题上达成统一,从而更好地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